7月21日,非法采礦造成11人死亡的謝瓊輝、林凱燕、湯永華、謝永龍、王昌榮、冉崇海、湯道義、湯道江,以涉嫌犯有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起訴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8月,被告人謝瓊輝、林凱燕、湯永華、謝永龍、王昌榮合股在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大吉村老鼠籠(山名)無證開采煤礦,該礦被命名為雁吉煤礦。法人代表為謝瓊輝,
管理人員林凱燕、湯永華、謝永龍,井下安全員湯道義,包工頭冉崇海。該礦洞從2002年陸續開始出煤。2003年8月6日,雁石煤礦等12個無證煤礦和湯道江“四證齊全”的雁石鎮大吉村林坑三礦聯合辦礦,并且共同簽訂了聯合辦礦協議書。迄今為止,該聯辦礦未經省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同意,仍屬無證煤礦。雁石煤礦自2001年以來經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多次書面責令停業開采而拒不停業開采。2004年5月17日,經省國土資源廳鑒定,謝瓊輝等非法開采煤炭資源量19234噸,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2211910元。 2004年4月14日23時許,謝瓊輝、林凱燕、湯永華、謝永龍、王昌榮、湯道義、冉崇海等人在非法采礦過程中,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下,帶領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引發火災,最終造成正在井下作業的曾瓊、秦朝勇等11名礦工中毒死亡的特大事故。
  由于雁吉煤礦是無證非法開采的礦點,申請不到合法的火工材料。為了達到非法生產目的,雁吉煤礦5股東商定各自尋找關系購買火工材料,購買火工材料的開銷由5股東共同承擔。2003年初,林凱燕先后六次在以每套爆炸物400元的價格向袁慶鴻、袁慶深兩兄弟(均另案處理)購買36套爆炸物品(每套為1箱炸藥24千克,50枚雷管),合計炸藥864千克,雷管1800枚。2003年至2004年3月期間,林凱燕先后三次向林玉標(另案處理)購買炸藥18箱(432千克),雷管450枚。2004年3月至4月間,謝永龍先后三次向湯鴻斌(另案處理)購買爆炸物品6套(合計炸藥144千克,雷管300枚。2004年2月至3月間,王昌榮先后二次向張日濱(另案處理)拿了炸藥6箱(144千克),雷管200枚。
  新羅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謝瓊輝、林凱燕、湯永華、謝永龍、王昌榮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2211910元;并且在非法采礦過程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組織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11名礦工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并且違反法律規定,非法購買炸藥1584千克,雷管2750枚,用于非法生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以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冉崇海協助礦主非法采礦,直接組織、指揮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其行為也已觸犯刑法規定,應當以非法采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湯道義、湯道江違反規章制度,忽視安全隱患,致使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其行為觸犯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