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凌晨,山東滕州東大煤礦建設現場。當許多人剛剛進入甜美的夢鄉,一場滅頂之災襲來,正在井下約360米工作面施工的7名礦工被飛速墜落的絞車擊中,再也沒能見到新一天的太陽。就在兩個月前的1月6日,依然是東大煤礦建設現場,承建這一項目的中煤第五建設公司(屬中煤能源集團)一名項目經理因疏于地面管理而遇難……
  據了解,僅從今年年初到3月18日,中煤能源集團在生產中
死亡的人數就達到19人,其中絕大多數來自煤礦建設現場。業內人士認為,各地頻繁地“拉閘限電”正在引發新一輪的火電建設高潮和煤礦建設高潮,煤礦建設正成為安全生產新的“雷區”。
  讓人痛心的事故原因:
  忽視背后的“責任缺位”
  同一工地一個季度發生兩起事故,事故由國內蔓延到國外(3月16日,土耳其煤礦總公司庫茲魯煤礦在建設過程中發生瓦斯爆炸,承建這一工程的中煤第一建設公司5名員工遇難);沉痛的生命和鮮血向煤礦建設市場敲響了警鐘。逝者已逝,惟留家屬傷心一片;然而,關于這幾起事故的原因分析無疑讓人痛心不已:
  1月6日東大煤礦的地面運輸事故,現場的安全措施寫得非常詳細:“人工推車時,必須有人在旁邊指揮,如發現有傾倒的危險,及時指揮人員躲避”。就是這樣一個經過項目經理簽字的安全規章,而項目經理卻因違章而遇難。同時,發生事故時使用的底卸式吊桶,底座十分不規范。據說這個吊桶已經用了多年,多次發生過翻罐,就是沒有人整改而釀成大禍。
  3月18日的墜罐事故,工程處只配備一名司機監控進礦絞車;而按照安全管理規定,這一崗位必須同時配備一主一副兩名司機。結果這名司機因疲勞過度,未及時為絞車減速;致使絞車高速上沖至井口后,崩斷鋼索,隨后疾速墜入約360米深的井下,當場砸死7名礦工。據記者了解,這個工地自開工以來,一直沒有為這一重要崗位配備副司機。此外,速度保護裝置不全和過卷高度不足也是造成這一事故的重要原因。
  其實,就在今年2月中煤第五建設公司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上,公司副經理周亞東在談到安全生產的隱患時就特別提到:隨著工程項目的增多,一些項目的管理干部、技術干部和特種作業人員,甚至熟練操作工已經不能滿足施工需要,是下步安全生產的無形隱患。絞車司機就屬于特種作業人員,東大煤礦承建方在1月6日事故發生后,仍然對“只配備一名司機”這一明顯違章行為置若罔聞,造成了更大的悲劇。
  發現隱患而不進行整改,知道規章制度卻不執行——在發生事故的掘井現場,工程塔上“安全為天”四個字赫然入目。然而,責任卻缺位了。
  “帶血的效益”:
  煤建熱灼傷“歷史之痛”
  “3·18”墜罐事故發生后,中煤能源集團總經理經天亮對此進行了質問和反思:
  沒有人才、資金和設備,攬那么多工程干什么?
  光圖產值有什么用,有多少工程款沒有收回來,又欠發多少工資?
  東大煤礦該配備的副司機為什么沒有,過卷保護為什么不起作用,電控裝置為什么不起作用?
  中煤第五建設公司副經理周亞東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指出:煤礦建設成為安全生產新的薄弱環節,電荒只是引子,根源還在歷史。國家在上世紀70年代中期完成對10大煤炭基地的建設后,煤礦建設開始進入低潮期。煤礦建設企業基本無活可干,不少工人紛紛轉崗。與之相對應的一個令人吃驚的事實是:自1978年改革開放到現在,在國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的中煤第五建設公司就沒有招過一個正式的工人。隊伍嚴重老化,設備基本得不到更新、企業虧欠嚴重,基本的管理程序和思維還處于上世紀70年代的水平。
  從2002年底開始,我國開始進入新一輪煤礦建設高峰期。煤礦建設的市場開始熱起來,但煤建企業的安全投入和安全意識卻沒有得到同步的增長和重視;相反,煤礦建設的狂熱與煤建規范隊伍的稀缺形成了一對尖銳的矛盾。煤建企業為了彌補此前若干年的虧空,在安全投入和管理均不到位的情況下大攬工程,造成了安全生產薄弱環節的出現;大量資質低下甚至并不具備煤建資質的企業進入煤建市場,進一步加劇了這一環節的薄弱。據了解,就是在中煤第五建設公司這樣國內比較規范的煤建企業,企業60%以上的施工人員都是臨時招聘的農民工。許多農民工自身安全意識薄弱,加之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的“虧空”,一旦出現事故,他們是最無辜的受害者。在無辜的背后,是“帶血的利益”:一個農民工的成本大約僅相當于正式工人的三分之一。
  面對事故頻發,中煤集團作出決定:集團下屬的所有生產礦和施工企業、地面生產企業自3月19日零點起全部停產。集團公司組成8個安全督查組,分別下去檢查整頓,達到保安規程和措施要求才能復工,要層層落實責任,層層簽字,最后由總經理簽字,誰簽字誰負責,不安全不生產。目的是從基層開始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目前,東大煤礦的承建方——中煤第五建設公司二處的負責人和出事的項目經理已被革職查辦。
  據了解,中煤公司每停產一天,損失的經營額數以千萬元計。經天亮說,實施停產整頓,實際上是在沒有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情況下采取的老辦法;從長遠來看,必須建立責任到位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我們要的是安全生產前提下的效益最大化,而不是用職工生命換來的效益、帶血的效益。
  然而,僅僅依靠中煤集團這樣的以“責任主體”到位的規范和整治,就能避免煤建事故的持續高發嗎? 煤建公司是否就是煤建事故的唯一“埋單者”呢?
  不可忽視的地方利益:
  三次執法阻擋不了災難發生
  問題并沒有這么簡單!
  一個不容回避的事實是,東大煤礦籌建方在開工之初屬于“采礦許可證、礦井初步設計、編制煤礦安全專篇”三項手續不全的企業,按照煤建建設的“三同時”原則,這樣的工程是不允許開工的。
  事實上,在“3·18”事故出現之前,山東省煤礦監察局棗莊辦事處曾先后三次對東大煤礦籌建方和承建方進行執法:
  2003年7月24日,執法部門以“三同時”手續不完備,不同意東大煤礦籌建處破土動工;但同年10月,東大煤礦在沒有辦齊手續的情況下違法開工;
  2003年12月16日,當東大煤礦掘井深度達到約100米時,執法單位對籌建方和承建單位處以共8萬元的罰款,并要求籌建方盡快辦齊手續,施工單位對重要崗位部署足夠的工作人員;
  2003年12月31日,在罰款仍然無效的情況下,執法部門向東大煤礦所在地的滕州市人民政府發出《關于依法建設東大煤礦的建議》;滕州市對此也進行了回復:要求東大煤礦盡快完備手續,在手續不完備的情況下,不得進行施工。
  三次執法仍然未能阻止“危險施工”的繼續進行——其背后是“非科學發展觀”下的地方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截至記者發稿時,東大煤礦仍然未能辦完相關的開工手續,目前仍處于停工狀態。
  山東柴里煤礦礦長王玉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盡快“3·18”事故的主要責任方在承建單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現行的責任追究機制,籌建單位幾乎不承擔事故責任,直接導致籌建單位放松了對承建單位的監督和管理,這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他建議煤礦基建事故應確立“以承建單位為主體,籌建單位與承建單位共擔責任”的責任追究機制;否則,籌建單位因為不承擔責任而轉而選擇資質較差、費用較低的施工單位;而施工單位在“競劣機制”下為了中標,最后必然減少安全設備和人員的投入,形成惡性循環——類似經濟學上的“劣幣驅逐良幣”效應。
  周亞東的擔憂也印證了這一觀點:目前,除了中煤能源集團下屬的三家煤礦建設公司外,在國內煤建市場上,至少活躍著各種資質不等、人數超過2萬的煤礦建設隊伍。由于煤礦建設出現熱潮,甚至一些并不具備煤礦建設資質的施工隊伍也進入煤礦建設市場,給煤建市場埋下了更大的隱患。如果“競劣機制”繼續發揮作用,那么這些隱患的危險性也就越大。他建議,在盡快完善“以承建單位為主體,籌建單位與承建單位共擔責任”的責任追究機制的同時,國家應抓緊對煤礦基建市場的整頓,而地方也應適度提高煤建市場的準入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