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煉焦用煤環節查驗補征管理辦法(試行)》,焦化企業 在購買本省煤炭時,應當向銷售方索取與購買煤炭煤種相符、數量相等的已繳證明。焦化企業在申領公路焦炭生產排污費附票時,必須提供與所銷售焦炭按規定標準折算的煤炭數量相對應的已繳證明;辦理次月月度鐵路運輸計劃時,必須提供按上月實際運輸焦炭量折算的煤炭數量對應的已繳證明,同時填報煉焦用煤已繳證明明細表。對實際運輸焦炭數量折算的煤炭數量與已繳證明數量不符的,將按標準補繳基金。對違反已繳證明管理政策的焦化企業,省焦炭集團一律不予開具公路焦炭生產排污費附票,不予提報月度鐵路運輸計劃。
來源:山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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