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日9時10分,臨汾市堯都區一平垣鄉陽泉溝煤礦發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0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
  事故發生后,國家和省有關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了調查,查清了事故原因和隱瞞過程。2003年12月10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煤安監監二字犤2003犦124號文下達了“關于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一平垣鄉陽泉溝煤礦‘12·
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處理決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晉政函犤2003犦260號文轉發臨汾市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進行落實。現將該起責任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公告如下:
  陽泉溝煤礦是以原陽泉溝煤礦(已關閉)接續井的名義建井,屬私營股份制企業。該礦從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已過期作廢,屬違法生產礦井。
  一、事故原因
  井下通風系統不合理,進風巷與回風巷平面交叉,造成風流短路;局扇安裝位置不當,工作面循環風,造成瓦斯積聚;放炮時未檢查瓦斯,不按規定充填炮眼,產生明火,引起瓦斯爆炸,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長期違法組織生產,礦井安全管理混亂,以包代管,特殊工種人員嚴重不足,長期沒有配備具有資質的瓦檢員和放炮員;不執行瓦斯檢測和“一炮三檢”制度,違章放炮,多頭掘進,以掘代采;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沒有嚴格執行國務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的有關規定與要求,對陽泉溝煤礦的復產驗收把關不嚴;日常監管不到位,對該礦長期違法生產問題失察;堯都區人民政府對煤礦安全工作檢查落實不到位,工作不扎實;對煤礦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不力;對干部管理教育不嚴,以致個別政府公務人員違法違紀,組織或參與瞞報事故死亡人數,這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
  二、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及行政處罰
  陽泉溝煤礦一號煤層承包人孫思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逮捕)。陽泉溝煤礦副礦長兼技術員郝懷記,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逮捕)。陽泉溝煤礦礦長郭長喜,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逮捕)。陽泉溝煤礦礦主王良志,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逮捕)。堯都區一平垣鄉鄉長、黨委副書記賈天良,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涉嫌玩忽職守罪,已被逮捕)。堯都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局長、黨委副書記李海青,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涉嫌濫用職權罪,已被逮捕)。堯都區副區長王青麗,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涉嫌濫用職權罪,已被逮捕)。臨汾市礦山救護隊隊長李生太,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涉嫌玩忽職守罪,已被逮捕)。堯都區一平垣鄉安監站站長潘國珍,(以工代干)。給予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并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堯都區一平垣鄉黨委副書記張和平,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堯都區一平垣鄉黨委書記衛紅云,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堯都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煤炭工業管理股副股長任俊平,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按照黨內有關規定處理。堯都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煤礦安全股股長任興平,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堯都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煤礦安全股副股長彭兆龍,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堯都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副局長兼總工程師孟慶明,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堯都區安全生產監管局副局長楊勝明,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堯都區公安局紀檢書記王武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堯都區民政局局長梁群,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堯都區國土資源局局長王冬生,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堯都區區長、區委副書記、安委會主任宿青平,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臨汾市礦山救護隊副隊長尉銀亮,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臨汾市礦山救護隊副隊長李天喜,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臨汾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副局長段有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臨汾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副局長王太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臨汾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局長賴保成,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另外,李柱(中共黨員,堯都區安全生產監管局糾察隊員)、王根勝(堯都區國土資源局職工)、孟強(堯都區西頭礦管所職工)、郝世文(堯都區一平垣鄉國土資源所職工)、趙龍海(陽泉溝煤礦工人)、柏福(堯都區殯儀館職工)、長福(臨汾鋼鐵醫院太平房負責人)、趙春花(臨汾鐵路醫院太平房負責人)、趙相斌(臨汾鐵路醫院太平房職工)、李軍(堯都區一平垣鄉蟒王村村委會主任)、齊王杰(堯都區一平垣鄉蟒王村農民)和吉文寬、吉楊偉(堯都區土門鎮東澗北村農民),共13人,因涉嫌偽證罪或幫助毀滅證據罪,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或取保候審。
  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中的公職人員和中共黨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建議由當地政府、紀檢監察機關及時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責成臨汾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檢查。
  責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對原事故調查組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工作不力,未能及時查明瞞報事故真相及實際死亡人數,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問題,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責成山西省國土資源廳依法吊銷陽泉溝煤礦的《采礦許可證》,由臨汾市人民政府實施關閉。
  責成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陽泉溝煤礦主要負責人違法生產及瞞報事故死亡人數的行為,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陽泉溝煤礦事故查處公告,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和管理權限認真落實。真正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格整改,堅決杜絕瞞報事故現象的再次發生,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工作,實現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