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凡是在昆明市四城區、呈貢新城內銷售、使用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單位、個體經營戶和個人都將受到嚴處,并處以50元—1萬元罰款。這是將于11月1日正式實施的《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中的內容。 昆明市環保局法規處處長張永軍接受采訪時說,這是市委、市政府確保昆明天藍水碧“城市名片”、保障市民身體健康的重大舉措。相對過去的相關條例,這次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域擴大到主城規劃建設區330平方公里、呈貢新城107平方公里范圍,是目前國內重點城市中禁燃范圍最廣的城市。同時,除不得進行煤炭經營、使用煤炭燒烤外,《規定》還第一次將個人也納入管理范圍。 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洗選煤、蜂窩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輕柴油、煤油、人工煤氣等燃料;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禁燃區劃定為主城規劃建設區330平方公里范圍內,即北至茨壩、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馬街,南至福保、六甲、廣衛,東至呈貢大沖、黃土坡、官渡阿拉鄉、東白沙河一線的區域;呈貢新區規劃建設區107平方公里范圍內,即北至官渡區和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西至滇池沿岸,南至關山,東至白龍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區域。 按照《規定》,禁燃區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可燃物質。但經依法批準的固體廢棄物資源循環利用專業單位除外。 為了引導低收入家庭禁燃,政府將對持有《云南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個人改用清潔能源的,政府將適當給予一定補貼。而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企業,自規定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一律停止銷售經營或者搬離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凡是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凡違反本規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環境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并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個體經營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信息來源:昆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