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遲遲難以出臺從側面反映了本輪礦產法修改面臨的尷尬;一方是國土部門要求加快修法速度,另一方是各方對利益協調仍存不少爭論。
國土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副司長楊璐也透露,一個相關的修法小組近期剛剛成立,礦產法修改稿今年年底可能不會上報到國務院層面正加速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可能無望在年底前形成送審稿上報國務院。
“看過《礦產資源法》修改的初稿,個人覺得對于地方上的補償力度方面還需要再研究,中央資源類企業的稅收也要給地方留點。”一位地方省份國土廳副廳長近日表示。
該觀點也從側面反映了本輪礦產法修改面臨的尷尬;一方是國土部門要求加快修法速度,另一方是各方對利益協調仍存不少爭論。
納入全國人大立法規劃
此前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司長、“兩法辦”(《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修改辦公室)主任賈其海預期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形成送審稿。而國土部部長徐紹史近期也曾在多個場合接連表示,要求加快礦產法的修改工作。
按照近日公布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礦產資源法》位列其中,這意味著此法的修改須在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內提請審議。
“應礦山企業強烈要求”,中國礦業聯合會將在下月再次召開礦產資源法修改研討會,屆時國土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兩法辦”都將派人參加。此前的8月底,類似會議曾經舉行過一次,當時礦產法修改已經進入第六稿階段,草案共13章110條,文本規模比1996年版擴大了一倍。
對于此次研討會,賈其海近日在中國國際礦業大會上對本報記者表示,已經對礦產法修改稿進行了一些修改,如果討論成熟了,就將交與相關方面予以論證。
國土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副司長楊璐也透露,一個相關的修法小組近期剛剛成立,礦產法修改稿今年年底可能不會上報到國務院層面。
此前曾有討論認為,在《物權法》通過后,應該在礦產法修改中將采礦權和探礦權合稱為礦權,楊璐則對記者表示,這個不會納入到本輪修法中去。
中央地方如何協調利益
雖然礦產資源價格今年出現調整,但過去的數年間一直保持在高位,礦產開發獲利頗豐。而圍繞礦產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成為礦產法修改難以回避的問題。
依據當前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定,涉及礦產資源的稅費方面主要有礦業權價款、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對于現行稅費制度改革問題,本輪礦產法修改已經確定了兩個大的原則,一是標準要更加合理,目前礦產資源的總體價格相比過去提高了,稅費標準也要相應提升;二是標準本身要變成動態浮動,可上可下,因為礦業本身的價格也在浮動。
自2006年9月1日起,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已經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
而上述地方國土廳副廳長認為,礦產法修改過程中,還應該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比例,最好也是調整到中央和地方二八分成。而按照目前的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是中央和地方五五開,少數民族地區的比例則是四六開。
一位礦產法修改研究人士曾對記者透露,在礦產資源補償費分配的實際操作過程中,現行中央和地方如何分成只規定到省一級,省級之下的市縣如何分成還沒有約束力。有的省份把大頭留在了省里,市縣一級也只能拿小頭。
賈其海在上述礦業大會上對記者透露,政府在征收補償費的過程中,主要目標不是收多少錢,而是要獲取資源,有了資源后續產業才能發展。在礦產資源補償費要傾斜地方這個問題上,目前國土部門與財政部基本就相關原則達成了一致。
“我們也希望這樣,讓地方多分一些。但礦產法本身的修改主要是明確一些原則,確立基本制度,不會具體到補償費如何分配這個問題上。”賈其海說。
權利金是個目標?
關于本輪修法是否會涉及到資源稅改革,楊璐表示,涉及稅的部分主要由財政部門負責。
除上述調整外,在稅費改革方面,本輪修法最為業界期待的是權利金制度是否會正式推出。
中國礦業聯合會議一位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權利金制度是當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而資源稅很多國家都已經放棄,目前只有10多個國家還在采用這種制度。
該負責人表示,礦產資源稅的目的在于調節礦山級差收益,并不能完全保護對礦產產地的利益。據悉,在礦產法修改第六稿中,已經對權利金制度有所涉及。
楊璐也表示,從長期來看,要對現行的稅費結構進行重新設計,權利金將是一個方向或者目標。
不過,對現行稅費制度改革,是一步到位還是漸進而行,各方還存有不同意見。前述修法研究人士即認為,雖然修法部門希望資源稅和補償費合并統一,改成礦產資源權利金,這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但稅務部門是否同意還難說,“他們希望保留資源稅。”(來源: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