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省政府公布有關強化安全生產的8項制度,即《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山西省安全生產專項督察制度》,旨在通過一整套系統可行的制度,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相關行政責任,促進山西省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
副省長攜39部門成立委員會統領安全
新出臺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度》中明確規定,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省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省安監局、省發改委、省經委、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等39個部門。
安全委員會的職責非常明確,研究提出山西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的建議;分析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定下達全省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指導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39個成員單位除了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外,今后均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檔案,制定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各廳局打破壁壘,實行聯合執法制度
為打破各廳局的壁壘,新出臺的《山西省安全生產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規定,省安監局、省煤監局、省公安廳、省國土廳、省建設廳均要牽頭建立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
按照計劃,山西省將在煤礦、非煤礦、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工作等六領域建立廳(局)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臨時召開全體或部分成員會議,對于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由聯席會議牽頭單位報省政府安委會或直接上報省政府決定。
在聯席會議制度基礎上,山西省將在安全生產領域實行聯合執法制度。根據《山西省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制度》規定,今后遇到突發事件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單位可以協調進行聯合執法。
強化政府企業主體責任,啟用約談、公示制度
新規中,多項制度都在強調政府和企業的主體責任。《山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規定,今后若某地三個月內發生連續兩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發生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及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將被約談。約談對象包括:發生事故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及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事故發生地的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此外,省政府領導或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還將不定時對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進行約談。《山西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規定,如果企業發現本單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應該在排查或檢查發現的 3日內進行公示,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政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告,原則上,市級有關部門每半年公告一次、縣級有關部門每季度公告一次。
侵害舉報人家屬權益,按打擊報復案處理
舉報是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山西省安全生產隱患和事故舉報獎勵制度》規定,各級、各部門均要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安全生產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對于未經同意泄露舉報人信息或有舉報不檢查,或隱瞞案件真相的行為,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將被追究責任。
群眾對于安全生產的舉報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和當面舉報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舉報,提倡署名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限制、刁難、壓制群眾舉報,對群眾舉報案件推諉、拖延不辦或有意隱瞞案件真相的,按照規定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將被追究責任。若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侵害舉報人或者舉報人親屬、假想舉報人、有關證人和協助辦案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將按打擊報復案處理。
每兩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今后,貯罐區(貯罐)、庫區(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煤礦(井下開采)、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等重大危險源均要申報登記。《山西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并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預案內容應包括企業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應急設備與設施、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等。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還需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按應急救援預案必須每年進行演練。
此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每兩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存在劇毒物質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每年要進行一到兩次專項督查
為保證各企業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監管責任的落實,山西省還出臺了《山西省安全生產專項督察制度》,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每年都要組織一到兩次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如果工作需要,各級政府和部門還可隨時組織專項督查。
專項督查的內容包括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對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的落實情況;各生產單位隱患排查、登記、整改、監控情況及相關記錄;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和瞞報事故情況等。
專項督查將由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必要時可聘請技術專家同往。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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