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8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 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下達“十一五”后三年關閉小煤礦計劃的通知》(發改能源﹝2008﹞2624號)精神,現將各產煤市(地)政府(行署)上報和當地主流媒體公告關閉的2008年全省150處關閉煤礦名單予以公告。
各產煤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煤礦關閉工作。對公告關閉煤礦,各有關部門要立即吊銷其相關證照,要逐礦制定回撤方案,由市(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抄報同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產煤市(地)、縣(區、市)政府要加強公告關閉煤礦設備回撤期間的安全監管,落實專人盯守,只能回撤設備,不得回采出煤,務于2008年12月20日前達到國家規定關閉標準。即,停止供應并處理火工用品;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和供電、通信線路;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妥善遣散從業人員。對列入公告關閉中參與資源整合的煤礦,各產煤市 (地)、縣(區、市)政府要采取停止供電、停供火工品、封堵井筒、拆除井架和軌道等措施,防止被整合礦井擅自生產。在整合方案批準后,依照批準的礦井設計進行擴能改造,對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設施等按標準實施關閉,確保一套生產系統,一個法人主體。
各產煤市(地)、縣(區、市)政府要加大打擊非法生產的力度,發現一處,關閉一處,并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特此公告。
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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