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成品油生產企業非正常銷售成品油導致稅款流失,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要求各地國稅部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對本地區成品油生產企業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當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非正常銷售數量進行成品油消費稅專項納稅評估。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通過評估確系非正常銷售的成品油,主管稅務機關應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核定成品油消費稅應納稅額,并要求生產企業于2009年 2月征期起調整納稅申報,最遲必須在2009年4月征期結束前全部調整完畢。超出規定期限且生產企業不同意或不配合調整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征管法進行查處。辦法明確,成品油消費稅專項評估對象為成品油生產企業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當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非正常銷售數量。非正常銷售數量,是指企業在評估期當月發生的只開具成品油銷售發票而無實際貨物支付和超過正常成品油銷量突擊銷售的成品油數量。
在評估中發現問題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將評估期非正常銷售的各類成品油,依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的數量,按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成品油消費稅稅率,于2009年2月征期重新調整納稅申報。企業各類成品油非正常銷售數量巨大的,調整納稅申報期限可以延長,最遲必須在2009年4月征期結束前全部調整完畢。超出規定期限且企業不同意或不配合調整納稅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征管法進行查處。對企業評估期非正常銷售的各類成品油在2008年11月份和2008年12月已經按照2009年1月1日前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申報納稅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準予退稅。
來源: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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