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1日,門頭溝區清水鎮執法隊對一黑煤窯實施爆破,后洞內有3人被發現死于一氧化碳中毒。死者家屬狀告清水鎮和黑煤窯主被駁回后,昨天下午,此案經北京市高院指定,由市一中院再次審理。
據了解,兩名死者平時以撿拾運煤車掉下的炭塊為生,另一人未成年。黑煤窯主杜克松因非法采礦已于前年獲刑3年半。3名死者家屬認為,清水鎮執法隊在實施爆破后未對坍塌的窯口進行封堵,未做任何警示標志,也未派人員進行看守。杜克松未作防范,也未對死者等人進行勸阻。因此二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清水鎮執法隊是根據指示進行執法,爆破后已將窯口封閉,執法行為并無不當。窯口是否封閉、是否設立警示標志均不是死者進入煤窯的正當理由,因此造成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死者不顧危險自行入洞。杜克松私開煤礦,其行為和死者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系。兩審法院都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昨天的庭審中,北京市雙利律師事務所的劉琳律師指出,執法隊沒有執行完爆破任務!侗瓢踩幊獭穼Ρ坪蟮臋z查、有害氣體檢測等強制性義務,鎮政府應當遵守。其次,死者并不能預見洞內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因此也無法預見洞內的危險,并非判決所說“不顧危險自行入洞”。而鎮政府除了堅持以前的辯護意見外還認為,被爆破的是非法煤窯,人進去就是明知有危險而造成的故意行為。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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