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煤礦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程序,云南省政府近日出臺了《云南省煤礦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明確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在煤礦傷亡事故處理中的責任。該規定共10條,將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過去,云南省煤礦發生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不統一,不規范,責任不明確,事故調查處理難度較大。為了規范調查
處理程序,明確各級政府、各部門的責任,省政府在《云南省煤礦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中明確了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接到煤礦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逐級上報,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監察、公安、安監、工會等有關部門。省政府規定,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辦事處負責組織煤礦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縣級以上監察、公安、安監、工會等有關部門參加煤礦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云南省省政府還規定,發生1—2人的煤礦傷亡事故,由駐地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牽頭,事故發生地的縣級監察、公安、安監、工會等有關部門參加調查和處理。調查處理報告,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批復到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煤礦傷亡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牽頭,地州市監察、公安、安監、工會等部門參加事故調查。調查處理報告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給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煤礦傷亡事故,則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參加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調查報告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征求省人民政府的意見后,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給省人民政府,再由省人民政府批轉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
  為保證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工作落實到位,云南省省政府明確指出,由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辦事處和縣級以上監察、公安等部門負責按照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批復的要求,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進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