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近日發文,對貴州省水城礦業集團公司木沖溝煤礦“2·2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19名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決定。
2003年2月24日14時52分,貴州省水城礦業集團公司木沖溝煤礦發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9人死亡,1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81.409萬元。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極為重視和關
心,并作了重要批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和貴州省委、省人民政府立即對事故搶救、善后和調查工作做了認真安排。根據有關規定,成立了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貴州省人民政府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對這起事故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完成了《貴州省水城礦業集團公司木沖溝煤礦“2·2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認定,木沖溝煤礦“2·2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主要原因是:水城礦業集團公司及木沖溝煤礦對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不力,礦井“一通三防”(通風和防瓦斯、防煤塵、防火)及礦燈管理混亂,技術管理薄弱、現場管理失控,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經請示國務院同意,對“2·24”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木沖溝煤礦分管“一通三防”和安全工作的副總工程師肖德祥、木沖溝煤礦生產管理科副科長岑興章、木沖溝煤礦調度室調度員王沛勝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木沖溝煤礦礦長彭龍水、木沖溝煤礦分管機電工作的副礦長陳忠躍、木沖溝煤礦負責全礦技術和“一通三防”工作的總工程師朱炳琥、木沖溝煤礦機電工區區長尚金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對水城礦業集團公司分管技術和“一通三防”工作的代總工程師閻昭鑄、水城礦業集團公司通風管理部部長鄭志偉、水城礦業集團公司機電管理部部長楊建分別作出行政降級的處理決定。
對水城礦業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蒲建江、水城礦業集團公司分管生產、機電、安全等工作的副總經理陳少榮、水城礦業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管理部部長王德維、木沖溝煤礦負責全礦安全檢查工作的安檢科科長馬安榮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對水城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魏永柱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對木沖溝煤礦黨委書記馮維華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同時,對凡是中共黨員的相關事故責任人均建議按黨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