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南分局2009年度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編制4月份監察執法工作計劃:
一、監察工作日的確定
1、總法定工作日的確定(336工作日)
總法定工作日=國家法定工作日×監察員數量
總法定工作日=21天×16人=336(工作日)
注:國家法定工作日=4月份30天-法定假日(清明節)1天-雙休日8天=21工作日
監察員數量:16人
2、三項監察工作日的確定(84工作日)
三項監察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日-其他監察工作日-非監察工作日
336個總法定工作日、12個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日、125個其他監察工作日、115非監察工作日
三項監察工作日=336-12-125-115=84工作日
三項監察工作日84/總法定工作日336=25%
3、檢查指導地方安監工作日的確定(12工作日)
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日=本月檢查指導工作次數×每次檢查指導工作日
2次×(6人×1天/人)/次=12工作日
測算說明:
(1)本月檢查指導工作次數2次
對彭陽縣地方監管檢查指導本月1次、中寧縣地方監管檢查指導本月1次
(2)每次平均6人1天進行檢查指導
每次檢查指導工作日=6人×1天/人
4、其他監察工作日的確定(125工作日)
(1)參與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6工作日)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工作日)
(3)預計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礦井數1對(12工作日)
按4人3個工作日計算。
1對×(4人×3天/人)/對=12工作日
(4)事故調查處理(16工作日)
預計對1起煤礦事故進行調查,需16個工作日
1起×(4人×4天/人)/起=16工作日
(5)舉報案件的核查(6工作日)
按1起預計,每起舉報需要3人調查,需2天,共計需要6個工作日
1起×(3人×2天/人)/起=6個工作日
(6)重大隱患排查報告的受理、登記建檔,跟蹤監控、督促整改(8個工作日)
本月1次,每次8人,需1天。
1次×(8人×1天/人)/次=8工作日
(7)聯合執法(24工作日)
聯合執法2次,每次6人,需2天
2次×(6人×2天/人)/次= 24工作日
(8)聽證、復議、資料整理歸檔、統計分析(16工作日)
本月資料整理歸檔、統計分析,按監察員16人算,每人1天。
16人×1天/人=16工作日
(9)上級安排的其他任務(24工作日)
每人1.5天,監察員16人。
16人×1.5天/人=24工作日
(10)機動監察工作日(7工作日)
機動監察工作日7工作日
5、非監察工作日的確定(115個工作日)
(1)機關值班(21工作日)
(2)學習、培訓、考核、會議(80工作日)
按分局內部學習、會議:2天/人×16人=32工作日,省局會議32工作日,分局考核需1天/人×16人=16工作日;共計80工作日。
(3)病、事假(4工作日)
(4)法定年休假(10工作日)
三、三項監察計劃及監察礦次的確定(84個工作日)
(一)重點監察
1、重點監察:對轄區災害嚴重的礦井和事故多發地區進行重點監察。本月主要監察煤礦企業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情況以及急傾斜煤層采煤方法改革工作進展情況。
2、重點監察計劃:
(1)計劃監察重點礦井5對。
(2)本月重點監察礦次:5礦次
(3)本月重點監察工作日:42工作日
(二)專項監察
1、專項監察:是指對監察區域內煤礦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的單項或者多項專業性監察。
2、專項監察計劃:
(1)本月專項監察礦井2對;
(2)本月專項監察礦次:2礦次;
(3)本月專項監察工作日:12個工作日
(三)定期監察
1、定期監察:是指對監察區域內煤礦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的單項或者多項專業性監察。本月針對部分節后復工煤礦進行定期監察。
2、定期監察計劃:
(1)本月定期監察礦井4對;
(2)本月定期監察礦次:4礦次;
(3)本月定期監察工作日:30個工作日
四、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計劃執行要求
(一)分局各室要嚴格按照分局4月份監察計劃的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監察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及任務、組織措施、監察重點,確保監察執法效果和監察執法計劃的貫徹落實,維護監察執法計劃的嚴肅性。
(二)“三項監察”要結合以下重點工作:
1、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年”的各項工作,認真督查重大隱患治理整改。
2、加強轄區煤礦安全生產信息調度工作,及時了解掌握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動態。對建設項目安全備案情況及時進行審查、復核。
3、繼續在轄區煤礦組織“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現場培訓工作,督促煤礦企業簽訂救護協議及開展應急演練。
4、鞏固發展煤礦整頓關閉成果,嚴防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
5、督促轄區各類煤礦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強化煤礦安全基礎。監督檢查瓦斯治理示范礦井保持水平,引領示范;對其他礦井的瓦斯治理工作強化監察,指導服務,確保“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體系落到實處。
6、加強學習,改進作風,不斷推進“三個轉變”。
附表1:2009年4月執法計劃統計表
附表2:重點監察計劃表
附表3:專項監察計劃表
附表4:定期監察計劃表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來源: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