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是煤礦事故多發的重災區,為提高事故賠付成本,有效遏制煤礦事故多發勢頭,2005年,省政府辦公廳就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緊急通知的意見》里明確規定:“對因煤礦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死亡職工的賠付標準每人不得低于20萬元”。并在《省人民政府關于煤礦發生死亡事故經濟賠償標準的批復》中明令“賠付標準每人不得低于20萬元的規定適用于各類煤礦企業”。這一政策的出臺使煤礦業主安全意識普遍提高,安全投入不斷增加,安全生產條件持續改善,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逐年下降,從2004年的577起、930人下降到2008年的357 起、453人,分別下降38.13%、51.29%。
貴州省金屬與非金屬礦山非法開采行為屢禁不止,事故也時有發生,被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列為重點監控的省區。由于對非法采煤窩點及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事故死亡人員的賠償,沒有可執行的政策和法律依據,各地賠償標準不統一,一些地方僅給予死亡礦工幾千元錢或幾百斤糧食作為補償,導致礦群矛盾十分緊張,給礦區社會穩定埋下隱患。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不和諧因素化解在基層,依據《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礦井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員的賠償范圍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出臺了《貴州省井工礦山礦井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員經濟賠償暫行規定》。它的出臺對我省所有井工礦山礦井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員的經濟賠償標準提供了統一的政策依據,有利于促進省政府剛出臺的《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及《貴州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規定》落實到位;有利于促進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無證非法開采行為,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有利于構建和諧礦山,維護礦區社會穩定,對促進我省礦山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好轉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規定》共分十條。其中所指井工礦山,是指地下開采的礦山。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員,是指井工礦山礦井內從業人員和搶險救災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的人員。《規定》適用于貴州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井工礦山礦井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員的經濟賠償。它要求井工礦山礦井內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員經濟賠償每人不得低于20萬元,其賠償包括工傷保險、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和其他商業保險及按其他規定所應得的經濟賠償,經濟賠償不足20萬元的由企業補足;超過 20萬元的,按規定據實支付。并特別提出非法井工礦山礦井內事故死亡人員的賠償比照本規定執行。
來源:貴州省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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