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山西省政府發出《關于搞好煤礦停產整頓復產驗收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要求各級各部門特別是領導干部一定要講政治、講大局,堅持黨性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政策,嚴肅工作紀律,以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周密細致地搞好復產驗收工作。
  山西省煤礦從8月19日零時起停產整頓一星期后已進入復產驗收階段!锻ㄖ芬螅∶旱V的復產驗收工作要按照省委
、省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各市(地)政府(行署)負責組織實施,對本次停產整頓的煤礦,逐步進行驗收復產。對本次停產整頓的市(地)、縣(區)營煤礦以及已核發“四證”的鄉鎮煤礦,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5號令《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進行驗收。
  《通知》規定,不予驗收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地)、縣(市、區)不得組織驗收:未按規定上報2003年10%關井名單的市(地);去年發生重特大事故,未按規定上報15%關井名單的縣(區)、市(地);省整頓辦已發文注銷證照但未按“關井六條標準”徹底關閉的礦井所在縣(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煤礦,不得申報驗收:停產整頓期間,礦長(董事長、總經理)未參加培訓的,或培訓后不合格的;停產整頓期間,未對工人進行安全培訓的;高瓦斯和按高瓦斯管理的礦井未完成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建設的;鄉鎮煤礦沒有派駐安全監察員的;停產期間未認真進行安全整頓的;重點產煤縣的3萬噸以下(含3萬噸)的礦井。
  《通知》提出,市(地)營煤礦及30萬噸/年以上(含30萬噸/年)煤礦由市(地)政府(行署)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長(專員)分別簽字后由市(地)政府(行署)下發同意復產文件;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由縣(區)政府組織驗收。各停產整頓的煤礦,向縣(市、區)政府呈報復產驗收申請,縣(市、區)政府組織驗收組進行驗收。市(地)政府(行署)對各縣(市、區)上報的驗收合格煤礦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抽查合格后,由市(地)政府(行署)下發同意復產文件后,方可復產。凡抽查礦井中有一座不合格的,要對該批所有煤礦重新進行整頓。6萬噸/年以上(含6萬噸/年)且保持10年安全生產無事故、已通過安全基本評價核準的及實行壁式開采的煤礦可優先驗收。
  山西省派出的督查組要對市(地)、縣(市、區)的停產整頓和驗收工作實施監督,適時對市(地)批準復產的礦井進行抽查。如發現有不合格煤礦的,全縣要重新停產整頓。另外,通過驗收,所有批準復產的煤礦都要上報省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頓領導組辦公室。
  《通知》要求,在復產驗收中,各級各部門決不能麻痹大意,要把規范復產程序,嚴格操作規程作為確保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經驗收合格批準復產的煤礦必須按照《山西省鄉鎮煤礦恢復生產工作程序》和《山西省鄉鎮煤礦恢復生產安全規程》恢復生產。
  《通知》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從講政治的高度,提高對復產驗收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周密安排,嚴格堅持標準,嚴防一哄而上或檢查驗收走過場。對于驗收不合格的礦井,繼續停產整頓。到今年底仍不合格的礦井,由市(地)政府組織實施關閉;停產整頓期間,違規生產的煤礦,不得驗收,實施關閉。不關閉的,要追究市(地)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