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小煤礦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按規定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和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以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有關部門獲悉,《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方小煤礦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若干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8月15日正式出臺。該規定從技術設備、礦井管理等多個
方面為地方小煤礦的安全生產套上了“緊箍咒”。
  據了解,自1998年以來,我市已關閉了1600多座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地方小煤礦,保留了400余座。然而,仍有一些小煤礦經營者在私利的驅使下,偷偷生產或違規操作。
  8月15日出臺的《規定》,要求地方小煤礦經營者必須依法辦礦,嚴禁越界、越層開采,嚴禁開采瓦斯突出煤層或區域;所有煤礦必須采用壁式采煤方法;所有煤礦必須為井下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責任險)并支付保險費,每人每年保險費不得低于500元。另外,對于地方小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指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對煤礦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行政處罰,取消安全礦長和相關礦長任職資格,對煤管站站長、駐礦人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嚴格控制入井人數
  根據《規定》要求,所有礦井必須實行全負壓通風,特殊情況實行正壓通風的,需報市煤炭管理局批準。所有礦井必須具有獨立完整的通風系統,通風設施齊全、有效,主扇風機功率不小于15千瓦,局扇功率不小于11千瓦,局扇最大供風距離不得超過80米。年生產能力低于9萬噸的礦井,地面主扇功率在15千瓦至30千瓦之間的,井下每班入井人數不得超過29人,采掘工作面不得超過一頭一面;地面主扇功率在30千瓦以上的,井下每班入井人數不得超過39人,采掘工作面不得超過二頭一面。對于年生產能力在9萬噸以上的礦井,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三定”方案,嚴格控制入井人數。
  另外,煤炭管理部門應對轄區內的地方小煤礦實行礦長、特殊工種、新工人三級培訓負責制度和井下統一測量制度,三級人員持證率必須達到100%,礦圖必須按照行業部門規定實行定期交換。
  出現六種情況嚴懲
  地方小煤礦違反本《規定》有下列六種情況之一的,由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電力、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關閉。這六種情況是:偷生產、越層越界開采的;私購、轉供火工品的;私自供電、轉供電、私接電源的;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仍堅持或強令職工冒險蠻干的;發生3人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違規煤礦出大事主管領導掉“烏紗”
  該《規定》明確指出,對應該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關閉的礦井,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部門正職和主管副職及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公職處分。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因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失職、瀆職導致煤礦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的,根據職責范圍,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視其情節,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一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炭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電力等部門的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二是發生特大傷亡事故的,對縣(市、區)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炭管理、國土資源管理、電力等市直部門的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給予降級以上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對于發生重特大傷亡事故的,縣、鄉政府及有關部門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一經查實,對縣、鄉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以上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