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局局長駱琳日前簽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公布《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將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明確,本辦法所稱的較大涉險事故是指:(一)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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