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31日發布2009年第56號公告,裁定自即日起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2008年8月29日,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53號公告,決定自2008年8月31日起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相同,即鄰苯二甲酸酐,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3500。該產品英文名稱為Phthalic Anhydride(原公告為Purified Anhydride)。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公告稱,自2009年8月31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3年第40號公告,對原產于韓國、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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