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從甘肅省煤監局了解到,全省即日起開始實施《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實施辦法》,其中就明確規定,遇到一般、較大和重大礦難,上報時間都要在1小時以內。辦法還明確規定,發生較大以上事故及涉險事故的,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業務處室、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并通知有關媒體同時趕赴現場,做好事故的新聞發布工作。
根據辦法,煤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其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發生較大以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還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也要同一時間立即報告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同時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給同級公安機關、工會和有關部門。
辦法要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要準確全面,必須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等。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1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2次。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要立即組織查證核實,應當在5日內對事故情況進行初步查證,并在60天內形成全面報告。此外,將按照規定對第一名舉報人要予以獎勵;對瞞報者依法從重、從嚴查處,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中國安全生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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