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昨日公布對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反傾銷調查終裁決定,認定上述產品存在傾銷,自2009年12月25日起,將對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產品征收4.5%-13.6%不等的反傾銷稅。公告稱,進口產品存在傾銷并對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據商務部終裁決定認定原產于沙特阿拉伯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產品存在傾銷,對我國1,4-丁二醇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將對其征收4.5%-13.6%不等的反傾銷稅。1,4-丁二醇歸是一種重要的有機和精細化工原料,被廣泛應用于醫藥、化工、紡織、造紙、汽車和日用化工等領域,因此此番商務部的裁定影響的較多,整體而言生產企業將會受益,而使用企業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來源:鳳凰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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