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礦難頻頻發生,已成為2009年的一個震撼人心的代名詞。如何才能防范于未然,安防有哪些產品能夠助力井下安全作業,已成為不可回避的話題。礦難牽系著礦工的生命,莫讓安全生產成為空中樓閣。
瓦斯堪稱煤礦安全生產“第一殺手”。瓦斯突出是一種礦難專用術語,指隨著煤礦開采深度增加、瓦斯含量增加,軟弱煤層瞬間釋放大量瓦斯和煤而造成的災害。瓦斯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促使爆源附近氣體以極大速度向外沖擊,造成人員傷亡;瓦斯爆炸引起的礦難越發引起人們的關注。
事件:
云南雙柏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11礦工生死未卜
據中新社電2009年12月28日凌晨1點50分,云南楚雄雙柏縣麻栗樹煤礦巖子頭礦井k9平洞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事故發生時井下有11名礦工在當班作業,事故發生后,楚雄州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楚雄州組織了煤礦專業救援隊、州醫療衛生救護隊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緊急救援和傷員救治。截至目前,已搜救出5名失蹤人員,救出時均以死亡,其余6名礦工仍在搜救中。
山西介休煤礦瓦斯事故12人遇難
據新華社電2009年12月27日23時30分許,山西省介休市鑫峪溝東溝煤業有限公司發生井下瓦斯燃燒事故,12名礦工遇難。山西晉中市委和介休市委對事故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免去張宜謙介休市煤炭生產管理局局長職務,免去楊廣棟介休市政府市長助理職務,責令介休市政府分管煤礦安全生產的副市長韓海云停職檢查。介休市鑫峪溝東溝煤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薛國華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
財富再多也抵不上一條命
以往遇到小煤礦事故,我們往往下意識地歸咎為技術落后、安全設施不完善等等。但新興煤礦卻是設施完備、安全投入巨大仍然在2009年11月21日發生了2009年最大瓦斯爆炸,108人遇難的礦難事故,因為新興煤礦是模范煤礦和高瓦斯煤礦。這讓人們想起了澳大利亞的阿平煤礦,它也是澳大利亞的模范煤礦和高瓦斯煤礦,1979年7月該煤礦發生瓦斯爆炸,14名礦工罹難,經整改后,近年來該煤礦年年實現“零傷亡”,阿平煤礦安全法規的頭一條就是:“財富再多也抵不上一條命”。煤礦如果發現管理人員在決策中把利潤看得比礦工安全還重,就會將其逐出管理層。正因如此,阿平煤礦才有了近乎繁雜的安全生產程序、巨大而細致入微的安全投入、嚴格到苛刻的安全管理。
再看鶴崗礦難存在采掘布置不合理、井下現場管理和勞動組織混亂,夜班下井人數500多人,白班超過1000人……管理混亂且放一旁,安全設施缺乏也暫且不說,為什么會有這么高密度的人員下井作業?恐怕還是經濟利益的驅動。
鮮活的生命在呼喚財富倫理,如不校正某些礦區管理者扭曲的財富價值觀,再嚴厲的問責懲處都是頭疼醫頭腳痛醫腳。
源頭不安全才是最大的不安全
我國近年煤礦事故多發,國家不斷要求強化對安全生產的監管。然而,在一些地方安監部門負責人看來,國家重視恰恰給安全監管人員提供了尋租空間。
礦難發生總是接踵而至,教訓仿佛如耳旁風。眾所周知,就在2009年9月,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新華四礦發生了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隨后,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稱該事故是一起違法違規生產導致的責任事故,暴露出諸多問題。悲劇就在眼前,鶴崗、介休、雙柏為何毫不警醒?
當前一些地方的安監機構自身就不“安全”。當事人觸犯法律自然會受到法律嚴懲。然而,社會更關注的是,這樣的安全監管怎能創造出一個真正的安全生產環境?
源頭不安全才是最大的不安全。安全生產監管領域滋生的腐敗行為,直接導致了對一些企業違法生產的放松甚至無視,各種違反安全法規的現象因此屢禁不絕。
安監領域發生的權錢交易、官商勾結極其隱秘,往往只有在發生大事故之后才能被揭穿。這給安全監管腐敗的監管提出了不小的挑戰。正因如此,安監部門才需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只有加強內部紀律約束和監管,才能降低腐敗風險。
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從根本上說要讓安監部門的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接受社會監督。任何時候,單靠少數人監督,監督者自身出問題都不可避免。
事件:
鶴崗礦難再敲警鐘
2009年11月21日凌晨2時30分,黑龍江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釀發2009年中國最大礦難。當時井下共有作業人員 528名,經全力救援,有420人升井。截至27日,事故確認所有被埋井下108人全部遇難。警鐘不絕,哀鳴不止,一些國有大礦礦難更有抬頭之勢,鶴崗礦難就這樣具有典型性地刺痛了人們心靈。
湖南辰溪縣致15人死亡事故煤礦被關閉
2009年11月22日上午10時左右,湖南省辰溪縣郭家灣“11.22”瓦斯爆炸事故煤礦,共造成19人傷亡,其中15人死亡,4人受傷。按當地最高補償標準,遇難者家屬分別與煤礦業主方達成了補償協議。目前,事故受傷人員已得到了有效救治,狀況良好。
評論:
中國工程院院士張鐵崗:只要管理得當,爆炸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瓦斯突出是瓦斯爆炸的根源,但只要管理得當,爆炸是完全可以控制的。如果發生爆炸,就說明電氣設備管理上有問題,而且,工作的化纖衣服有時候可以產生火花。監管不到位的責任,像白天一樣清楚。
北京青年報潘洪其:監管部門“軟執法”
每一起礦難發生后,法律不但要嚴格追究生產企業有關人員的責任,而且還要看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是否存在“軟執法”及不作為,如果涉嫌瀆職犯罪,有關人員必須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只有這樣,才能強化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敦促他們嚴格執法、“強硬”執法,以更大的力度推動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最大限度地避免礦難事故發生。
老礦工劉廣瑞:不及時排放瓦斯,就可能出現事故
井下瓦斯積聚后就怕明火,而井下明火產生的原因很多,鐵鏈與地面拖拽、用利器敲擊、鏟煤時用力過猛,或者割煤機與煤層接觸,都可能產生明火,不及時排放瓦斯,就有可能出現事故。
來源:華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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