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湖南省煤炭局、湖南煤監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出公告,決定自即日起至6月底止,在全省開展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專項行動。對非法開采和關閉后反彈等5類煤礦依法予以關閉;對沒有通過技改驗收并重新取得相關證照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等6類煤礦依法停產整頓。
公告要求,上述應予關閉和停產整頓的煤礦,其企業負責人應自本公告之日起,安排企業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并根據有關規定落實關閉和停產整頓措施;從 3月4日起,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煤炭、公安等部門對本區域內的煤礦企業進行全面排查,凡屬上述應予關閉、停產整頓煤礦而未采取關閉和停產整頓措施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343條對企業負責人從嚴追究責任,同時由煤炭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第446號令從重處罰。
公告同時要求,3月3日前,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要提出停產整頓煤礦名單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時下達停產指令;3月31日前,縣(市、區)煤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要提出應予關閉煤礦名單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應予關閉的煤礦,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作出關閉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迅速落實關閉措施;對應予停產整頓的煤礦,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停產到位,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相關部門要暫扣證照。
為確保專項行動各項措施落實到位,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組織對關閉和停產整頓情況進行督查,發現相關部門應查清情況列出名單而未落實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一律先免職,再按照國務院第446號令進行調查處理;發現有關部門已上報名單而縣(市、區)人民政府未作出決定并采取關閉和停產整頓措施的,凡在一個鄉鎮內發現1處應關未關、應停產整頓未停產整頓煤礦的,或在一個縣(市、區)發現2處應關未關、應停產整頓未停產整頓煤礦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對鄉(鎮)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一律先免職,再按照國務院第446號令進行調查處理。
公告歡迎社會各界積極舉報非法煤礦和非法違法開采行為,凡舉報非法煤礦或井筒,經查實的每處獎勵舉報人1000元至10000元。
來源:湖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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