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編制、審查與驗收工作,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礦山安全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安徽省構建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安徽省煤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安徽省境內的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編制、審查和驗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省屬國有煤礦(含國投新集公司,下同)的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的防突專項驗收工作,驗收結果抄送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其他突出礦井由當地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章 防突設計的編制、審查
第四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應與新水平、新采區設計一并編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區設計章節,并在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編制完成。
第五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必須按照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滿足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的要求。
第六條 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頂底板穿層鉆孔等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第七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必須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質報告和煤層突出危險性基礎資料;
二、區域預測結果;
三、煤層開采順序;
四、開拓方式和采區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關的主要系統;
六、采掘作業方法;
七、區域與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內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計劃、設備、器材及明細。
第八條 省屬國有煤礦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由礦負責編制,也可委托具有乙級及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其他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設計必須委托具有乙級及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九條 省屬國有煤礦防突專項設計必須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批,其他突出礦井防突專項設計由當地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審批,并按監管權限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必須嚴格按照批復的防突專項設計組織施工,因地質條件變化等因素確需改變施工設計的,必須修改防突專項設計并經原審批單位審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防突專項驗收
第十一條 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首采工作面投產前,必須按監管權限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驗收申請。驗收程序如下:
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礦井先自行組織驗收;
二、省屬國有煤礦的突出礦井,必須經煤礦企業組織驗收;
三、煤礦企業按監管權限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投產驗收申請;
四、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后,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五、組織現場驗收;
六、書面進行批復。
未通過防突專項驗收的,不得移交生產。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提出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防突專項驗收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防突專項驗收申請報告及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見附件一);
二、防突專項設計及其批復;
三、煤礦企業對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投產驗收材料;
四、經國家授權單位鑒定的新水平內可采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報告,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及區域預測結果;
五、開拓準備期間發生的瓦斯事故情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申報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未按規定對新水平、新采區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
二、未制定區域防治突出計劃;
三、區域綜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規定的;
四、采掘作業方法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五、未建立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瓦斯抽采系統;
六、未建立獨立、可靠的通風系統;
七、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現場組織驗收時,應如實填寫《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投產驗收表》(格式見附件二),同時完成驗收報告書(格式見附件三)。
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驗收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六條 新建突出礦井的防突專項驗收工作按新建項目竣工驗收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經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的新采區投產,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驗收,并按監管權限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非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發生煤與瓦斯突出或經鑒定煤層有突出危險的,必須立即按本辦法要求變更設計和施工方案,補充防突專項設計并認真實施,其編制、審查與驗收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省經信委。
附件:1、××煤礦××水平××采區防突專項驗收申請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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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水平××采區防突專項驗收 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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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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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采區)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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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主要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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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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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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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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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采區)設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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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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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儲量/k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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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年限/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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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層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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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煤層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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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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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采煤層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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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采煤層有無突出危險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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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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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層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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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被保護層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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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拓準備前瓦斯基本參數(預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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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采區)最高瓦斯壓力/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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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瓦斯含量/m3/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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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采煤層(工作面)瓦斯基本參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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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瓦斯壓力/M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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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瓦斯含量/m3/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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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采區)區域綜合防突效果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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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投產驗收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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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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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礦××水平××采區防突專項移交生產驗收表
附件2: | |||||
××煤礦××水平××采區防突專項移交生產驗收表 | |||||
驗收項目 | 驗收依據和要求 | 驗收方法 | 存在問題及驗收結論 | 備注 | |
一、移交生產各大系統情況 | 1、瓦斯抽采系統 | 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瓦斯抽采系統。 | 查閱資料和現場實地查看。 | ||
2、通風系統 | 水平(采區)通風系統應當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二十三條要求。 | 查閱資料和現場實地查看。 | |||
3、巷道布置 | 水平(采區)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十六條要求和原則。 |
查閱資料和現場實地查看。 | |||
4、安全監控系統 | 安全監控系統及其傳感器的設置種類、數量和位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和《安徽省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的要求。 | 查閱資料,井下現場檢查。 | |||
二、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 1、基本要求 | 突出礦井必須采取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和區域驗證的綜合防突措施。 | 查閱資料。 | ||
2、區域預測 | 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預測分為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的區域預測和新采區開拓完成后的區域預測,區域預測結果應當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確認。 | 查閱資料。 | |||
3、區域防突措施 | 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突出危險區的煤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 查閱資料,井下現場檢查。 | |||
4、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 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效果及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必須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其檢驗方法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有關要求。 | 查閱資料,井下現場檢查。 | |||
5、區域驗證 | 實施區域防突措施后,必須進行區域驗證,其驗證方法符合《防治煤與突出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要求。 | 查閱資料。 | |||
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 1、基本要求 | 突出礦井必須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煤層的每個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應當編制工作面專項防突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石門等揭穿突出煤層必須有專項防突設計,并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專業隊伍施工。 |
查閱資料。 | ||
2、突出危險性預測 | 石門等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必須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面預測應當在工作面推進過程中進行,未進行工作面預測的采掘工作面,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面。 各類預測方法應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 |
查閱資料。 | |||
3、工作面防突措施 | 有突出危險的工作面應當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的局部防突措施。 | 查閱資料,現場實地驗收。 | |||
4、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 | 突出危險工作面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后,必須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效果檢驗的方法要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一條要求。 | 查閱資料。 | |||
5、安全防護措施 | 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安全防護措施要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要求。 | 查閱資料,現場實地驗收。 | |||
驗收負責人(簽字): 參加驗收人(簽字): 年 月 日 | |||||
3、××煤礦××水平(采區)防突專項驗收報告書
附件3:
××煤礦
××水平(采區)防突專項
驗收報告書
××煤礦
××水平(采區)防突專項投產驗收組
年 月 日
水平(采區)名稱:
工程性質:
工程地址:
設計規模:
設計單位:
設計批準部門:
施工時間:
申請驗收單位:
驗收時間:
××煤礦
××水平(采區)防突專項驗收意見
一、簡述驗收組工作開展情況
二、水平、采區簡要概況
三、防突專項驗收情況
(一)總體評價
(二)存在問題
(三)建議
四、驗收結論
驗收專家組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煤礦××水平(采區)防突專項驗收組成員名單
序號 |
驗收組職務 |
姓 名 |
工作單位 |
職稱、職務 |
專業 |
簽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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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為報告書最后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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