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回放
這事發生已有月余,可當事人袁洪剛至今仍然有些不服。
袁洪剛系重慶能源集團下屬礦井單位掘進隊的員工,他在接受安全監察部門的調查時詳細介紹了違章經過:
2010年4月18日,值班隊干廖小洪排班安排袁洪剛在機巷開口處掛鉤,同時負責開軌道巷的風門。在拉第三趟礦車時,袁洪剛在風門處把下面道風門打開,待礦車通過第一道風門后,他沒打信號關掉第一道風門就直接跑去開第二道風門。恰在這時,運行的礦車已到第二道風門處,將他左手擠夾在風門間造成受傷。
該礦通過組織事故追查和現場分析,確認這次受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系袁洪剛在提升礦車過風門時不停車就去打開另一道風門的違章操作造成。根據該礦規定應處罰2000元,同時按隊安全管理制度規定,違章造成自己受傷者罰款1000元難以承受,且不應當雙重處罰。他說:“我一家六口,每月收入只有兩三千元,這一下子就罰我3000元,你叫我一家人怎么過日子?”袁洪剛至今想不通。
案例分析
罰當依法。罰款不是預防違章的萬能鑰匙。根據國務院第516號令的解釋,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對出勤、安全、質量、勞動紀律等方面進行考核,扣發工資獎金,但所扣發后的工資額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據此規定,對每月收入只有兩三千元者罰3000元,是否失當?
罰當有度。考核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教育方法或手段。可現實中,有些基層管理人員圖省事方便,手拿“罰棒”,不問青紅皂白,不管責任主次,一律“罰了再說”。有的甚至規定,凡是受傷事故導致骨折,均罰款5000元;有的基層隊還在礦上處罰的同時,加重處罰。不少員工對此怨聲載道。這樣下去的結果,不僅難教育轉化違章員工,反而增加了員工的逆反心理,成為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
對策思考
煤礦生產,安全為天,對不安全者嚴管重罰是一貫手段。但重罰應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依法進行,罰屢教不改者、嚴重違章者、主要責任者;同時還應考慮員工心理承受能力和經濟承受能力的底線。從人性化管理的角度考慮,避免同一事件雙重或多重處罰。
在改進方法上,筆者認為有四點可供參考:一是由單位牽頭,安全管理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對單位和基層管理中存在的霸王條款進行清理,尤其是不講理由只看結果的霸王條款應當納入重點清理范圍,倡導依法治企,規范基層管理。
二是各單位在進行安全責任追究時要充分體現依法性,把事實搞清楚、把責任追明確,不能因為一時難查清事實、難分清責任,就圖簡單省事,搞平均主義,實施株連考核。
三是對受重罰人員要認真做好思想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不能以罰代教、以罰代管,要讓員工明確錯在何處、如何補救,要教會員工規范操作、如何避免。
四是對一般違章者可嘗試推行“限期改正考核扣款免交制度”,給人以改正錯誤的機會。也可嘗試推行“累進考核制”,也就是說員工在承諾改正期內再次發生違章操作的,則可加重處罰。使違章員工感到,企業在充分尊重自己,給了改過機會,自己卻沒有很好把握,受到考核也心服口服。
來源:中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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