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7月7日強調,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等行業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審計機關要完善整改跟蹤制度,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整改。企業要嚴格安全生產管理。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
筆者認為,“捆綁下井”就是“捆綁安全”和“捆綁生命”,雖有不成功便成仁之嫌疑,但絕不是為了求得共死共亡,也不是賭局,這不單是礦難頻發后無奈的保險栓,還是礦難的安全套,更是對企業或管理部門最好的提前問責制,固然不是對策的對策,但至少是目前礦難頻發的唯一對策。總理國令之“捆綁下井”不僅是礦工的救命草,更是礦工的“免死牌”。
礦難是近幾年來中國經濟光速發展中頻繁爆炸似地一個不和諧音符。不斷地刺激著我們的中樞神經,不斷地撞擊著我們的管理漏洞,不斷地打破著我們的平靜生活……
當面對接二連三的重特大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我們由悲痛到關注,再由震驚到麻木。不得不引起舉國上下的高度關注和揪心。
每當礦難發生后,老百姓在悲憤之余,都希望:“如果礦區領導同礦工下井作業,他們還敢對安全問題掉以輕心嗎?一旦有危險征兆,他們與礦工還不知道誰跑得最快?”如今老百姓的愿望還真變成了現實,礦領導帶班與礦工同時下井、升井已成為總理國令,為總理如此之國令鼓與呼。
總理下達的“捆綁下井”之國令如同一劑救命針。一針先預防注入煤礦企業法人與相關管理部門,一針再預防注入礦區安全生產部門這根“安全弦”,一針接著預防注入礦區全員礦工緊繃自身的安全繩。
過去,不是沒有法規,只是形同虛設;過去,不是沒有管理部門,只是形同陌路;過去,不是不講安全,只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只想賺錢、我行我素。導致礦難悲劇接連不斷。
從法律角度上分析,國家在對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還真不夠完善,涉及面還不夠寬廣、不夠細致,導致礦區相關安全措施、設施、規章非常欠缺,甚至根本就不齊全。然而,即使現有的規章制度,又有多少得以實施,不得而知;又有多少是在嚴格管理和按規章作業,不得而知;每當礦難發生后,首先想到的是隱瞞死亡數據、拒報事故真相、想花錢消災了事。免得承擔、也不愿承擔社會責任和失職責任。這就是當前礦區和礦難后的可悲之處!
總理國令要求礦區領導與礦工“捆綁下井”,可謂“對癥下藥”。過去,有的礦區領導一般將礦工的生命安全當兒戲,一心向錢看,只要成績不要生命。 “捆綁下井”直接將礦區領導的生命與礦工捆綁,這時候,看你還急不急、還緊不緊張、還想不想安全對策、還主不主動做好礦區作業安全設備。如今,礦區領導自己的身家性命都搭上了,恐怕不急不行、不緊張也得緊張、想不出對策即使想破腦袋也得想。同時,管理部門更要防“假領導”下井、“真領導”不下井等現象。
客觀地講,煤礦業不僅是一個高危險行業,更是一個高投入行業。有傳言,如果礦區將全部安全設施都配備齊全了,其投入遠遠多于產出。至于這是不是事實,還得審計部門和相關權威專家論證后才能有準確的答案。但不管怎么說,礦區安全不得有一點兒麻痹或半點兒松懈。
誠然,任何國家都無法絕對避免礦難的發生。我國相對而言,礦區不僅機械化程度低,而且其安全技術與裝備水平也不高,更要命地是礦區員工普遍素質不高,加上我國地質本身環境惡劣等,同時,還免不了違法開采、違章操作、監管不力等怪象。故礦難相對于我國來說,無法回避,頻繁發生實屬正常。破解已屬頻繁正常的礦難唯有從安全技術和安全設施上花大本錢與下大投入,方能解決。
話又說回來,說到底,礦區領導帶班與礦工同時下井、升井這也只能是作為一項制度。從根本上并無法解決實際問題。要想解決實際的問題是領導的安全責任心、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礦區的安全技術和安全設施是否達標、礦區的安全隱患是否即時排除、礦區人員的健康與生命保障是否健全和完善等。這一切的一切都有待于落實到位,只有這樣,“捆綁下井”才能體現出真正的價值和意義。
“捆綁下井”不是賭局,不是賭生命。礦區領導下井身臨其境,不是與礦工求共死共亡。而是從一種制度的高度來強令礦區、礦區法人和領導們重視礦區安全生產與安全管理,視礦區安全如同生命。
面對“捆綁下井”,其他行業也不必“幸災樂禍”。其實,國外早有領導與礦工“捆綁下井”的先例,這是基于問責制的一種考驗和制度。從另一個角度看,礦區領導下井還有益處,有部分領導本身就有礦區從業的豐富工作經驗,有了他們的指導,礦下將更安全、更正規地作業。當然,更要避免在安全問題上“外行領導內行”的不良現象,如果是外行領導,要么不下井,即使下井也得剝奪其指揮權,以免釀成大錯,否則,到時候,不僅沒有幫忙,而是幫倒忙。
總理之“捆綁下井”國令,這是對礦工生命的尊重,這是對礦工生命尊嚴的尊重。
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重于泰山,責任重于泰山。
總理“捆綁下井”國令,能否承載萬民之生命,能否禁止礦難之災難,能否責成管理之命脈,百姓拭目以待。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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