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在韓城小南溝煤礦參與救援的礦工在安裝風機。
7月17日到18日,河南、陜西、湖南、甘肅、遼寧五省接連發生5起煤礦事故,截至22日凌晨,造成了49名礦工遇難、6人被困。從5起礦難暴露的問題看,“硬規定”在這些煤礦只是“軟執行”,煤礦在落實國家政策規定中仍存在諸多“死角”。
追問一:“領導下井”為何打折扣
7月7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要求嚴格企業安全管理,“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社會高度關注,認為煤礦領導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必將有效遏制煤礦事故的高發勢頭。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5起礦難基本上都沒有礦領導守在現場。幾經輾轉,記者才發現韓城市小南溝礦難中有一位“機電礦長”的名字。這家正在技改的小南溝煤礦,共有包括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和技術總工在內的5名“礦長”級領導。在這次礦難的28名遇難者中,就有機電礦長夏學國,他下井4小時后煤礦發生了電纜燃燒事故。
這家煤礦生產礦長孟憲寶介紹,雖然5名“礦長”平時都會隨當班工人下井,但是工人一班的工作時間是8個小時,而礦長們一般只在井下逗留4到5個小時,不會與工人們同時升井。“‘一把手’礦長是有時下,有時不下。”
這個礦的一些工人也告訴記者,“礦長”下井不僅沒有工人待的時間長,也不會一直待在危險最大的工作面。“礦長是領導,可能要檢查的地方多。”盡管一些工人對此表示出理解,但國家規定的“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要求在具體落實過程中還是打了折扣。
>>追問二:“安全投入”為何不到位
一些煤礦安全專家分析,安全投入不足和投入不匹配,導致煤礦在生產過程中經常出現安全隱患和漏洞,這也是礦難頻發的重要原因。
河南汝州新嶺煤礦和陜西韓城小南溝煤礦礦難,分別造成8名和28名礦工遇難。這兩起礦難的原因都是由于電纜著火引起。前者是電纜接口出現問題,迸發明火引發火災。后者是一輛材料車剮斷動力電纜,致使阻燃電纜著火,引發巷道內木質支架起火并點燃煤層。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按照規定,煤礦使用電纜應為礦用阻燃屏蔽電纜,電纜芯數、芯質、接口有明確標準。一般使用國標電纜,這類火災事故會少得多。
同樣,由于投入不匹配,許多小煤礦仍采用木棚支護,沒有采用承重更大的單體液壓支柱。正因如此,小南溝煤礦在電纜起火后,迅速點燃木質支架,引發井下火災。
按照煤礦安全生產規定,一個礦井應至少有兩個出口,以備發生事故時應急逃生所用。但小南溝煤礦建設的一個出口卻太過簡陋,為立井出口,且沒有逃生扶梯,在發生礦難時,根本起不到應急逃生的作用。
>>追問三、“違規生產”為何不制止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些礦難的密集發生,與違規生產行為密不可分,如超能力生產、邊建設邊生產等,這些都為煤礦安全埋下了巨大隱患。
今年以來我國煤炭市場需求強勁,市場價格走高。即使是一個年產9萬噸的小煤礦,輕輕松松一年也能賺兩三千萬元。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各類大小煤礦都在加緊生產,“抓時間,趕進度,多掙錢”。國家明令禁止在煤礦技術改造期間邊建設邊生產,但韓城市小南溝煤礦卻在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就進行生產,最終導致28名礦工遇難。
造成7人死亡、6人被困的甘肅金塔縣芨芨臺子煤礦,也屬于這類情況。這家在建礦井,在18日發生透水事故時,就已試生產原煤2000余噸。
正是對一系列規章制度的麻木不仁,“硬規定”變成“軟執行”,一些地方甚至出現明顯的遲報礦難現象。而按照規定,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應在1小時內報告。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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