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6月1日,國家就開始施行礦山企業領導與礦工“同工同下”的規定。國務院前不久又下發通知重申了這一規定。結果如何呢?就在國務院“重申”后不久,黑龍江省雞西市的恒鑫源煤礦就發生了透水事故,事故發生時兩名礦長都不在井下。這表明,“同上同下”的規定并沒有得到真正的執行。現在,安監總局意欲進一步作出“無礦領導下井,礦工可拒絕下井”的規定,顯然是想讓“同上同下”的規定落到實處。可是,能落實嗎?
首先,“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拒絕下井,不等于“有膽”行使這個權利。礦長是礦工們的領導,礦領導不下井,礦工們敢說不嗎?這一次拒絕下井,下一次可能連下井的機會都沒有了。更何況,拒絕下井還有個前提條件,那就是“逐級匯報”――礦工向組長匯報,組長向班長匯報,班長向副礦長匯報……這種匯報能進行下去嗎?
其次,礦領導即使下井了,也很難陪到底。雖然《規定》說“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的,礦工也有提前升井的權利”,但前提是領導的升井是“無故”的,而領導想找個理由不容易嗎?在恒鑫源透水事故發生的1個多小時前,生產礦長“為了協調井上的工作”而升井;透水事故發生時,替代生產礦長下井帶班的值班礦長“為了向生產礦長匯報事故”而升井……領導說有急事要升井,礦工們能說什么呢?
說到底,“同上同下”只是一個內部監督的形式,這種監督形式的效果是有限的,而“無礦領導帶班下井,礦工可拒絕下井”更是讓下級監督上級,其監督的效力就更加小了。要防止礦難的發生,關鍵還是要加強外部的監管,這個責任主要在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身上。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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