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規定約束的對象和規定的監督者、執行者,都參與了破壞規定的合謀,那么這項規定必然失效。
先是兩次重申“領導與礦工一起下井”,再是擬出臺“無領導帶班礦工可拒絕下井”;從要求領導,到賦權礦工,煤礦安全生產可謂規定越來越細、管理越來越嚴。
然而,拋開輿論帶著懷疑主義的審視不論,事實也每每證明規定的失效。比如“一起下井”重申后的7月17日、18日兩天,各地連續發生5起煤礦事故,數十礦工死亡,卻鮮見下井領導身影。之后又有媒體爆出:“一起下井”的規定在占礦井總數90%左右的私人小煤礦中,幾成空文。
這讓人不免懷疑“拒絕下井”新規定的效力。如何讓礦工群體普遍獲知“拒絕下井”的權利?如何保證“拒絕下井”不成為失去工作的原因?礦工該如何識別出代替領導下井的“影子武士”?如果這些問號沒有解決,“拒絕下井”就難免失效。
只在規定上下工夫,試圖用規定涵蓋所有情況,不現實。按照這種解決問題的方式,規定“一起下井”,還需規定每一個坑道、每一名工人身邊,每時每刻都“配備”一個領導;規定“拒絕下井”,還需要規定可拒絕在領導的視線范圍之外工作……
規定也好,制度也罷,都只是一種契約,只有在被遵守時才有價值。與其與規定死磕,不如加大執行的力度。關于煤礦安全生產的規定,只要都得到了有效執行,很多悲劇當能防患于未然。正是在執行層面遭遇了狙擊,礦難才一次次挑動我們的神經。
這其中,有規定本身的執行困難。很多規定由國家相關部委甚至國務院頒布,但執行需要具體到省、市甚至縣、鄉,規定的威力層層落實層層打折——“上頭人”不可能現身所有礦井,關注每一班工人下井升井。很多時候,都只能出現問題后才發現問題,規定只是后發制人。
這其中,還有利益對規定的腐蝕。當規定約束的對象和規定的監督者、執行者,都參與了破壞規定的合謀,那么這項規定必然失效。依靠當安監局副局長的老公,一年簽單保費上千萬,業務95%來自安監局主管行業的四川宜賓“推銷女神”,可說是這合謀的典型例證。可以想見,不管是“一起下井”還是“拒絕下井”,利益裹挾之下,都會成為一紙空文。
分析反思這些規定,絕非不認同其價值導向。涉及安全生產,涉及生命權益,如何強調、如何細致都不為過。無論是“一起下井”還是“拒絕下井”的規定,釋放出這樣一種信號:安全生產工作,應該重視;生命的價值和尊嚴,不容褻瀆。我們當對這些規定的這層意義報以掌聲,但決不能讓這些規定的意義,僅止于這一層。
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