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本來是個好東西,對足夠弱勢的礦工而言,多一份權利,就多一份安全升井的可能。但問題是,權利的實現并非一紙書面規定就可以實現的。這是一個頗為矛盾和糾結的問題,倘若工會真的底氣十足,真的站在礦工利益角度,敢同資方博弈,想必即便沒有拒絕下井這樣的權利,工會又怎會漠視礦工將生命系在褲腰帶上,冒險下井作業?
國家安監總局25日全文公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規定指出,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拒絕下井。
逐級匯報,是否意味著就算有礦工拒絕下井,只要礦里不愿將這一情況上報,礦工沒有別的申訴渠道可循,否則,就可能被打入越級上報之列,吃不了兜著走。再者,拒絕下井,這明擺著是跟礦領導“頂牛”,單單拋給礦工這樣一個紙上畫餅的權利無濟于事,畢竟礦工的生計希望緊緊攥在礦領導手里,輕者變著法子扣薪,重者叫你卷鋪蓋走人,這費不了什么周折。
當然,礦工拒絕下井也并非完全沒有可能,那就是背后有足以跟礦領導“叫板”的力量撐腰。就現階段來看,這種力量可能來自于兩個方向,一是“上面”,這個“上面”代表很多,比如政府、安監部門,甚至是個別位高權重的領導。二是理當代表工人利益的工會。
先說來自于“上面”的力量。7月初,國務院會議要求,“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但轉眼媒體調查卻發現,這一規定很難落實,尤其是私營礦企。7月31日發生的雞西煤礦透水事故,僅生產礦長和值班井長成功升井。制度的落實,當然離不開經常性的檢查,而且要不打招呼。姑且相信很多地方會努力這樣去做,但礦企數量眾多,監管部門也不太可能面面俱到,更多時候只能走馬觀花,效果自然難免大打折扣。
至于工會,現實讓人不敢恭維。這年月,工會搞搞慰問,開展一下體育娛樂活動還行,若要真正站在職工角度硬起腰桿跟資方博弈,這樣不識時務的“愣頭青”不是沒有,但大都如雞蛋碰石頭而告終。信手拈來的一則消息是,廣東中山市三角鎮一家電鍍公司的工會正、副主席因為員工維權,先被廠方變相報復,后被解除勞動合同(新華網8月11日)。盡管當地工會組織積極介入,胳膊仍舊未能扭過大腿。
改革一直走在全國前列的廣東,將于9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并表決《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該草稿明確:縣級以上總工會有權要求企業糾正民主管理中不當行為,逾期不糾正的,予以通報或公開譴責。據此一些輿論為通報和譴責拍手叫好,相較過去的敢怒不敢言,這體現了一定的進步。不能說這樣道義吆喝式措施完全沒用,有用與否,取決于工會是否有進一步制衡資方的絕門“利器”,否則,最多只給資方增加一點無足輕重的噪音。
具體到礦企,其現狀同樣不樂觀。別的不講,這年月礦難并不見少,何曾見過工會組織為礦難職工爭取利益,不惜而同礦領導鬧翻臉爭得頭破血流?每每礦難發生后,工會普遍樂于做那些默默無聞的“地下工作”,還常常調轉“矛頭”,打著安撫穩定的旗號,做起礦難職工家屬的說服工作。
別以為給個權利就萬事大吉。如果沒有配套措施的有效跟進,一旦礦工真的跟礦領導對著干,拒絕下井,沒準轉眼就得滾蛋。迫于生存壓力,更大的可能是,礦工要么漠視這一權利的存在,要么不得不幫著替礦領導弄虛作假。
要說,權利本來是個好東西,對足夠弱勢的礦工而言,多一份權利,就多一份安全升井的可能。但問題是,權利的實現并非一紙書面規定就可以實現的。這是一個頗為矛盾和糾結的問題,倘若工會真的底氣十足,真的站在礦工利益角度,敢同資方博弈,想必即便沒有拒絕下井這樣的權利,工會又怎會漠視礦工將生命系在褲腰帶上,冒險下井作業?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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