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由國家九部委組成的中央檢查組,結束了在廣西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專項檢查”,并對檢查情況進行了反饋。檢查組查詢了事故責任人的近百份檔案卷宗,在肯定廣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體較好的同時,指出了4個問題。
8月29日至9月1日,中央檢查組對2008年百色市右江礦務局那讀煤礦“7·21”特別重大透水事故、2005年百色市田林“10·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06年南寧市白馬公交公司“4·7”重大交通事故進行了檢查,查詢了事故責任人的近百份檔案卷宗。
中央檢查組組長、監察部執法監察室主任傅奎說,廣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總體較好,自查工作取得了積極效果,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案件,并按規定的時限結案,相關責任人的處分決定材料基本歸檔。但在檢查中,檢查組發現了4個問題:
一、個別人員的相關材料沒有及時歸檔。
二、個別受到責任追究人員的年度考核不符合有關規定。南寧市交通局一位干部在白馬公交事故中受到處分,但在公務員年度考核中,該干部仍然被評為“優秀”。一位相關責任人受到行政處分,年度考核中卻被評為“稱職”。按照有關規定,當年受到處分的,不能評優評先。
三、經濟處罰不到位。在那讀礦難中,2009年6月12日,廣西煤礦安監局對右江礦務局作出處罰400萬元的行政處罰。2009年10月16日,右江礦務局繳付了70萬元罰款,但其余330萬元,因事故發生后,右江礦務局那讀煤礦停產,企業經營運行困難,至今沒有繳納。傅奎說,既然做出了這一處罰,就得執行。
四、在追究刑事責任上,適用減刑等情況時,有不符合規定之處。如一名責任人被判處6年有期徒刑,其間被減刑兩次,第一次減刑嚴格來說不符合法定期限。
中央檢查組建議,廣西應以這次檢查為契機,強化責任追究,責任追究不手軟。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機制,進一步完善有關檔案整理工作。
自治區政府有關人員表示,廣西將發揚成績,彌補不足,一如既往地把落實事故責任追究擺在安全生產的重要位置,對存在的問題立即整改。
來源:廣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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