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網絡上有關“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是“礦領導陪死”的爭議,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表示,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華西都市報)
“礦領導陪死論”源于7月19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許多網友認為該規定“很荒謬”,認為礦難無法根治,這種做法只能讓礦領導陪礦工一塊死。本應得到喝彩的制度,卻受到了指責,是制度太神秘,還是制度太“輕浮”?
問題的尷尬在于,即使是“陪死”,也無法讓公眾樹立起對制度應有的信任。不難發現,“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已經有了多個“補丁”,如礦山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有權在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拒絕下井,但是,這被指責為“畫餅”。道理很簡單,表面上礦工們多了一個籌碼,只是這樣的賦權規定真的能落到實處嗎?
事實上,種種憂慮的背后都指向了一個事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是一個僅僅具有“觀賞性價值”的制度,無論對該制度給出多少“補丁”,都無法改變一個事實,那就是礦工的弱勢姿態。要知道礦工是缺少話語權的,是不可能同領導“講價錢”的。制度就是人們在社會分工與協作過程中經過多次博弈而達到的一系列契約的總和,對缺乏博弈前提的礦工來說,顯然是一種奢望。
從整體上看,我國的礦業監管體制是有缺陷的。體制設立中存在對礦業企業的多頭監管、職能重疊等問題。利益驅動導致政府失位、官礦勾結,監管流于形式。在這類制度失靈之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很難成為靈丹妙藥。
應當明確,礦難大多緣于安全投入不足、管理混亂和礦工的弱勢。有研究表明,安全投入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可達投入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但是,國內企業安全投入的經濟動力不足是一種通病和事實,因此,應當在激勵安全投入上下工夫,而不是在一個僅具觀賞性價值的制度上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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