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監總局公布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访鞔_,煤礦領導沒有下井,一旦發生事故,最高可處煤礦500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責任人罰款上年年工資的80%!兑幎ā穼⒂10月7日正式施行。
出臺這樣的《規定》,無非就是想讓煤老板們加強安全意識,但這樣的《規定》真的能讓煤老板們加強安全意識,從而減少礦難的發生嗎?我覺得很難。因為這樣的《規定》,其實還有很大的空子可鉆。
怎么去界定是煤礦的領導?《規定》里沒有說明。這就是這條《規定》里的空子。也就是說,煤老板現在可以任命新的領導,而且就在礦工里產生。而這樣的煤礦領導(實為礦工),其實也就是為了應付這種《規定》的領導,根本就不可能加強到煤老板的安全意識,從而減少礦難的發生。
其實現在發生礦難的煤礦,很多都是證照齊全的煤礦。這就說明,礦難頻發,煤老板有責任,但更大的責任是監管部門。這種出事的煤礦,怎么會證照齊全?這些證照里是否存在著腐敗?監管部門是否只發證照不去監督?而又為什么不去取締那些證照不全的黑煤礦?監管部門里有沒有這些黑煤礦的保護傘?
頻發的礦難,有太多太多的問題,但答案永遠只有兩個。一、煤礦老板為了錢而漠視礦工的生命安全。二、監管部門失職。而且后者的責任遠大于前者。所以,出臺這樣的《規定》也是很難遏制礦難發生的。
怎樣才能遏制礦難的發生?在我看來,應該出臺這樣的規定:發生礦難就追究監管部門領導的刑事責任。死30人判10年,死50人判無期,死100人以上判死刑,而且立即執行。如果執行這樣的規定,我相信中國的礦難,將會減少百份之九十以上。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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