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做出“企業領導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要求。日前,昆明將這一要求以規章的形式納入《昆明市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昨日,市安監局就該管理規定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決策發言人宋安東介紹,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從國家到地方政府均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性措施進行了明確,昆明也實施了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制度,但是平時的執法檢查和事故調查中發現,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不強、對所擔負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清等仍是安全生產工作做不好的原因。因此,《昆明市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定(征求意見稿)》在過去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對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進行明確和細化,提出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不履行職責的,安監部門將對其實施處罰。
該管理規定中,對適用企業的范圍主要定位為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業和領域。而對于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規定界定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規定中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具體職責、如何履行以及要實現的目標都做了明確,如第6條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輪流帶班制度,煤礦和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對于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的監管中,市安監部門負責中央駐昆企業,其余則由縣級安監部門負責。企業主要負責人需要擬寫履職報告,安監部門對其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兩次,并進行年終考核。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分別有獎懲措施。不合格的,在評選各類榮譽稱號時,在安全生產方面不予通過,并予以曝光,實施強制培訓。連續兩次履職考核不合格的,由安監部門向其任職或授權機關提出降職或者免職建議;無任職或者授權機關的,由安監部門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據介紹,該管理規定將在吸取聽證代表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修改出臺。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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