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黑金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就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做出硬性規定。規定共分五章十九條。
規定明確,帶班下井領導是指原煤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書記、副總經理、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副總工程師,煤礦的礦長、總支(支部)書記、副礦長、副書記、工會主席、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全專員。原煤公司、煤礦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必須嚴格執行帶班下井的規定。各煤礦每天早、中、晚三班,至少確保每個班次有1名帶班領導井下現場帶班,與作業人員同時下井,同時升井。規定還強調了帶班下井領導的職責、帶班下井領導的權力、基本要求以及對帶班下井的考核要求。
來源:湘煤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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