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責
再一次地,這個社會敞現了一口“人心的盲井”。
首先墜入其中的,是個名叫“黃所格”的四川籍民工。11月21日,他遠赴湖北大冶一家礦業公司打工。不料工作才兩天就在下井時意外身亡,聞訊趕來的“家人”,為此獲得了20萬元的賠償金。
但事實真相并非如此,一起安全事故還不是最令人揪心的。隨著大冶警方的深入調查,人們發現真正的黃所格早在兩年前就已去世,而所謂的家人,其實是殺人兇手,或者敲詐者。至于那位不明不白的冤死者,目前還沒有查明身份,很可能是名智障患者。
這口盲井的猙獰面目逐漸清晰起來。在“黃所格”的家鄉四川省雷波縣,據說還有更多這樣的智障患者。他們被人哄騙到偏遠的山村,接著被“主人”帶到全國各地去打工。結局和“黃所格”一樣,或被推下建筑工地,或在礦井下被殺死,以此換來高額的賠償金。
面對這樣一個真相,很多評論者用目眥俱裂、心膽俱摧等詞語來形容內心的悲憤。不過,北京的一名精神病學者卻沒有那么激動。“即使在自己的家里,不少精神病人也是被關在籠子里,和一個囚犯沒有什么區別。”他還透露說,在一些沒有達標的精神病院,智障患者終日被禁閉在房間里,沒有任何戶外活動。
他曾看到過這樣一則新聞。一個農村家庭,由于無錢醫治患精神病的兒子,專門鑄造了一個高約1.8米、長約2米、寬約1米的鐵籠。在6年的時間里,父母從沒有讓兒子走出這個剛好容身的牢籠。
“弱勢群體中的弱勢群體”,該學者如此為我們身邊的嚴重精神病患者定位。
如今,這個長期被忽略的群體以這樣的方式引起人們關注。就像“圈養的牲口”一樣,他們成為“主人”的私有財產,可以進行買賣,成為賺錢的工具,甚至以命換錢。據報道,從2007年起,類似的殺人敲詐案已經發生20起,死亡近20人,涉及遼寧、云南和湖北等9個省份。
脅迫他們下井的人,其實和他們一樣,大部分屬于弱勢群體。一個圈養智障患者的鄉鎮,人均年收入只有800元。整個鄉只有鄉政府里有條電線,“點亮的燈泡還沒有蠟燭亮”。
在礦產資源的利益鏈上,貧困的農民工長期處在最底層。巨大的利益面前,他們的尊嚴和生命變得輕賤不堪。如今,礦難死亡人數不斷累加,賠償金額也從數萬元漲到數十萬元。但一個事實并未改變:礦工的生命依然和金錢畫著等號,鮮活的個體總還是可以輕巧地被冰冷的數字所代替。
這則新聞提示我們,那種對生命的漠視和對人性的踐踏,目前已擴展到了更為無助的人群身上,且是以構成完整“利益鏈條”的方式。大量的智障患者不僅得不到應有的關注,相反承受了越過人倫底線的折磨和傷害。迄今為止,中國尚無《精神衛生法》,對于精神病人嚴重缺乏必要的醫療保障和救助。上述把兒子關進“牢籠”的那位母親,并非鐵石心腸,但除此之外,她沒有任何選擇,既無力負擔兒子的醫療費,也沒有太多時間進行監護。
兩種畸形的社會現實在暴利的驅逐下一拍即合。一方面,少有人關心智障患者的處境,另一方面,少有人介意礦工的死活——最終的結果是,這些具有雙重身份的社會底層者,一把被按進暗無天日的“盲井”里,以極其慘烈的方式,為另一些殘忍卑劣但確實也屬弱勢的人兌換出“價值”。
我們可以確認,把這些人推下井的,是井上那一雙雙罪惡的黑手。但別忘了,又是誰給了這些黑手以可乘之機。把一切歸于人心的盲井,不過是從道德上為這場悲劇找一個可供譴責的出口。制度的盲區,讓“弱勢中的弱勢”的智障患者失去最后的依靠,也讓人心的盲井在這個社會里公然敞現。一旦失去制度力量的約束,我們腳下的這塊土地隨時會有可能塌陷,變成一口口吞噬生命的“盲井”。
這場慘烈的悲劇或許可以提醒我們,這個社會需要填補的,不僅是人心的盲井,還有制度的疏漏。這種疏漏,有時候能襯托出善良,但更有可能的是映照出幽暗的惡。
來源:中國青年報
賠償
資料:礦難頻出原因之一在于賠償太低
黑龍江省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了“11·21”爆炸事故遇難礦工兩套賠償方案。最新消息稱,已有48位遇難礦工家屬與礦方簽署了賠償協議書。根據協議,每位遇難礦工家屬都可以獲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金共計10.26萬元。此外,遇難礦工家屬可選擇一次性和供養兩種賠償方案,一次性賠償金額20萬元,如選擇供養可每月領取531元、708元不等的撫恤金。
看到這樣的補償金額,就明白中國的礦難為什么這么多。不妨算一筆賬:把10萬元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金與20萬元的一次性賠償金額相加,不過30萬出頭。有的礦工,才20歲上下。我到網上查找礦工招聘廣告,有些煤礦許諾的月薪在3000-5000元之間。也就是說,礦工一年大致收入在5萬元左右。另外,隨著中國經濟的增長、勞動力供應的減少,估計未來十年勞動力價格會有較大增長。30萬元的補償,按5萬元年收入算,不過是6年的勞動收入。如果把工資上漲的因素考慮進去,恐怕還不到5年的收入。當一個礦主致使一個20歲的礦工喪生時,僅賠人家5年的工錢,而人家的工作壽命至少還有30年,這如何說得過去?
賠償這么低,自然“鼓勵”礦難的繼續發生。道理很簡單:當今世界采礦技術和安全防備的發展很快,已經大大減低了礦難的發生頻率。在美國,大型礦難基本上是幾年一遇,即使發生傷亡人數也較少。比如1990年代平均每年礦難死亡93人,2006年為72人,其中煤礦礦難死亡為47人。而中國的煤產量占世界的35%,煤礦礦難的死亡人數卻占世界的80%。僅黑龍江這一次礦難,就一百多人喪生。為什么會如此?法律制度不健全、媒體監督不夠、工會組織不發達、地方政府遮蓋等等,都是原因。但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礦難死傷補償太低。安全生產的技術設備非常昂貴,當礦工死亡補償過低時,礦主就會受經濟規律驅使,在安全上偷工減料。反正死幾個人賠不了太多,買機器設備反而是太貴了。
礦難的問題,其實也暴露了中國經濟總體上最大的弱點。我最近出版的《怎樣做大國》和《仇富》都強調,目前貧富分化的加劇,早晚會阻礙中國成為發達國家。而這種貧富分化,絕非市場經濟的自然結果,而是老百姓權利得不到保障的寫照。權利的缺乏,導致人的貶值。人的貶值,則嬌慣企業只依靠壓低勞動力成本來競爭,能省技術就省技術。最后造就了低薪、低技術的經濟。
怎么改變這一局面?礦難給我們提供了直觀的啟發。試想,死一個礦工如果不是賠30萬,而是300萬,這一百多個死亡的礦工就意味著數億的補償。哪個礦業公司能死得起這么多人?結果就會逼著各煤礦爭先恐后加強安全生產、進口先進設備、迅速完成技術升級。中國的制造業同樣如此。當人貴了以后,技術創新的動力就強了。西方現代化的一個基本動力,就是“人重物輕”:勞動力昂貴,刺激了技術進步;資源便宜,減少了機械化的成本。中國的礦難則體現了相反的現實:“物重人輕”,要用廉價的人命換相對昂貴的資源。結果,中國的礦工形同敢死隊。
中國馬上將要——甚至已經——面臨老齡化、勞動力短缺的挑戰。“物重人輕”的局面不改變,中國的發展就有可能遲滯。
來源:新聞晨報
處罰
專家提醒:問責制度別成官員逃避法律責任擋箭牌
近日,據云南省紀委和監察廳通報,截至2009年年底,云南實行領導干部問責制度以來,總共問責了全省各級干部2942人。對此多數市民表示支持,但也有專家擔心,行政問責會成為官員逃避法律責任的一個擋箭牌。
據介紹,2008年初,云南決定在省級行政部門和各州縣全面實行問責制。到去年底,云南全省一共問責了2942名各級干部,其中廳級干部為22人,縣處級干部353人,鄉科級干部1427人。受到責令公開道歉問責55人、通報批評661人、調整工作崗位88人、停職檢查84人、引咎辭職20人、責令辭職21人、免職95人。
云南省先后對陽宗海水體砷污染事件、盈江縣交通局挪用擴大內需項目資金25萬元購買越野車等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對森林防火工作落實不力,導致森林火災發生的相關責任人也被問責,僅去年12月1日至今年3月12日就問責73人。對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和態度冷漠、作風粗暴的590名責任人實行問責。在實施陽光政府四項制度中,對工作不認真、落實不到位的67名責任人和6個單位實行問責。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例如昆明安寧齊天化肥有限公司硫化氫氣體泄漏安全生產事故、安楚高速公路“4 25”等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昆明市“12 9”小莊立交橋改擴建坍塌事故的相關責任人和州政府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進行問責。
據了解,隨著近年來云南省在行政問責制度上的力度不斷加大,百姓不斷叫好的同時,也有人提出擔心,在全國各地都不斷有被問責官員在短暫退隱后又低調復出,或者改換單位,或者異地做官的情況屢屢發生。云南通報兩年行政問責近三千名各級干部的情況,但更需要向公眾通報這些被問責的官員的去向及近況。如果只讓公眾知道一年被問責了多少干部,而問責之后的情況成謎,那問責就有作秀或者為問題官員推脫責任的嫌疑。
云南大學一位行政管理學教授認為,近年來全國各地都發生如重大交通事故、環保事故、礦難事故以及各種群體性事件。對這些事件的發生,一些領導干部已經不只負有行政責任,而更應該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是,在一些地方,在發生群體事件或者重大事故之后,往往只進行簡單的行政問責,導致問責達不到警示的效果,不能真正觸動有關官員。還有的事件背后隱藏著腐敗,如瀆職侵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等。例如最近引起爭議的云南大理填湖造別墅事件,廣大市民及媒體多次反映,但主管部門卻無動于衷,事后也只是對開發商課以罰款,而對主管部門卻無人追究,且以“招商引資項目”輕描淡寫地帶過。人們有理由追問:在主管部門明顯的失職瀆職行為背后,有無官員與開發商存在利益上的牽連?
來源:人民網
維權
同一事故執行“同命同價”
我國首部《侵權責任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法律有何具體內容?對于公民維權有何實際意義?昨天下午,記者電話采訪了陜西當代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彥松。趙彥松就新法中與普通群眾密切相關的條款進行了解讀。
做不必要檢查醫院行為侵權
《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趙彥松表示,比如一個人得了感冒,去醫院治療。給他檢查的醫生先給他做了腦CT,又做了核磁共振,還進行了X光、化驗、彩超等檢查,最終得出結論,你得的是感冒,你接受了許多不必要的檢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這種違反診療規范的行為就屬于不必要檢查行為,屬于醫療損害侵權,患者可依法告醫院侵權。
高空拋物鄰里或擔“連帶責任”
法律中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也意味著高空拋物,鄰里要連坐。根據這一規定,以后當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沒干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時,就不值得大驚小怪了。有可能是因為樓內的某一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居民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也就只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了。
同一事故將“同命同價”
“同命同價”是《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重要原則之一。該法第17條明確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趙彥松認為,這一規定適用于大型災難(如車禍、礦難、火災等),為了避免“同命不同價”的現象,這種“一刀切”的處理方式有利于迅速處理善后事宜。
“這一規定是對一個人平等的生命權利的最大尊重!”趙彥松說,人的生命權利是平等的,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沒有貴賤之分,理應按同一標準賠償。往后,不光是交通事故,礦難、爆炸等生產事故,意外事故中也將按照這一規定賠償,他們是由“同一侵權行為”造成的,這是賠償時必須考量的因素,其他的諸如戶籍、工種、身份等,不作數。但趙彥松還從另一方面分析說,這僅僅是“死亡賠償金”可以相同數額,其他的項目還是有差異的。
寵物咬傷人主人要擔責
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趙彥松認為:如果是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是否有過錯,都不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也就是說,即使是因為受害人攻擊、挑逗這種危險動物才導致了損害后果發生,受害人也不需要承擔責任,全部責任均由寵物主人承擔。
來源:西安日報
輿論監督
黃河評論:“十不知”是對輿論監督的情緒性報復
3月15日20時30分,河南省新密市東興煤業有限公司發生火災,造成25名礦工遇難。3月16日中午,記者在新密市礦難現場找到了新密市安監局局長王瑞林,問了他10多個關于礦難的問題,其中10個他大都表示“不知道”。(新華網)
礦難發生,負有救援和監管之責的安監局局長居然什么都不知道:他不知道救援人員幾點接到事故報告,不知道救援人員什么時候出發,不知道救援隊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不知道遇險者何時升井,不知道出事煤礦違法生產和“六證”不全等情況,對許多問題都采取一問三不知的態度,這種姿態實在耐人尋味。
對于這位安監局局長的“十不知”該如何理解呢?首先,他可能是在對記者敷衍塞責,抵制記者采訪,不想回答記者的提問。與一些官員在事件發生后發表雷人雷語、質問記者“為誰說話”不同,有些領導干部是慣于采取駝鳥戰術的,總是一問三不知。但無論是質問記者還是敷衍塞責,本質都是不愿意將事故真相告訴公眾,是對輿論監督的情緒性報復,是要隱瞞事實,以利于推卸責任,而不是為了解決問題,尋找礦難發生的真正原因。
其次,“十不知”也許表明這位局長真的對職責范圍的事什么都不知道。按照通常的理解,一個官員再愚鈍,也不可能什么都不了解。但如果他真的什么都不知道,問題就相當的嚴重。一個什么都不知道的官員,他怎么履行好監管之責,這不是天方夜譚嗎?這說明他在平時的工作中,在其位不謀其政。這樣的官員在位子上,既使他不放棄監管權,也抓不住問題的癥結,難以進行有效監管。
其實,局長的“十不知”,無論是表達敷衍塞責,還是表明他放棄了監管之責,都表明煤礦安全生產存在巨大的問題,礦難的發生就是這種管理現狀的生動寫照。正是因為對煤礦的管理不公開不透明,讓這種不負責的人來履行監管之責,才讓問題一再積累,讓國內煤礦成為安全頻生的領域,也讓國產煤成為帶血的黑金。他們想隱瞞什么呢?除了推責的考慮之外,恐怕還有盤根錯節、見不得人的腐化利益。哪一次礦難背后沒有這類利益?哪一次監管失察的背后沒有權錢交易?這早就被證明是黑金帶血的普遍規律。如果這類問題不解決,安監局長只好一問三不知,只好敷衍塞責,而要讓他們履行好職責,恐怕更是難上加難。
來源:西都商報
官方監管
消弭礦難離不開法制力量的推動
3月28日,山西臨汾市的王家嶺煤礦發生透水事故,153名工人被困井下。3月31日19時20分,河南伊川縣半坡鄉白窯村的國民煤業有限公司井下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見今日本版)
礦難事故頻發,暴露出少數部門和企業存在安全運行質量低下、管理水平不高、安全執行力不強等問題。另外,一些生產領域的安全事故發生都存在“聞災而動”、事后監管的模式,并形成“亡羊補牢”的安全生產補救“怪圈”。
人類文明進步的一個顯著標志就是對生命尊嚴的重視,礦難頻發,生命在“人禍”中逝去,則與文明發展背道而馳。礦難向我們揭示的,不僅是技術性問題和經濟性問題,更重要的是人的價值理性問題。如汶川大地震后,一場“舉全國之力”的生命大營救,使人充分感受到了生命之寶貴。而礦難這樣的安全事故,卻完全可以通過努力予以防范。
目前,各地治理礦難手段林林總總,可是,對礦難治理,需要一個整體性省思,而不能發生一起礦難就治理一起礦難。
應認識到,重視安全生產怎樣強調都不為過。從近期礦難看,當務之急是大力提高安全技術手段和管理水平。國外現代化煤礦,年產300萬噸的礦井,每班井下作業只有幾個人,煤炭從開采到運出礦井,全部機械化、自動化;對付瓦斯不僅有先進、靈敏的預測預報裝置,而且事故發生后井下也有臨時避難的密閉倉,其中有足夠的氧氣和食物,讓臨時躲進的礦工可以從容等待救援。
另外,消弭礦難離不開法制力量的推動。如可以立法,對煤礦企業保障安全生產的設備投入和管理規章給予剛性規定,并可以建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屬的獨立、專職的煤礦(業)安監執法隊伍,對于涉及的地方監管不力、煤礦不達標、違法開采等問題,有權責令停產關閉、追究官員責任,并提請司法機關介入。如果不對有關責任人施以嚴厲的問責,不對礦主判以重罰,恐怕不足引起煤礦經營者對安全生產的重視,避免礦難發生。
只有在強有力的法律法規威懾下,形成一個約束資本與權力的力量,讓安全生產的怠慢者隨時都有被處罰的風險,警鐘長鳴才會在安全生產領域生根。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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