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昆明市安監局下發“學習宣貫《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的通知”明確,自2010年11月15日起,礦井企業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于礦山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對礦山企業給予警告,處3萬元罰款。
自11月15日起,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執行、考核、獎懲等情況作為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并將其納入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定期進行檢查。
來源:都市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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