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國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71號公告,對甲醇反傾銷調查作出初裁,決定對來自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采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并終止對來自沙特阿拉伯的上述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公告稱,經調查,認定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認定原產于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不存在傾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0年10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甲醇時,對印度尼西亞東加里曼丹、馬來西亞石油公司納閩島甲醇公司、梅塞尼斯新西蘭有限公司進口甲醇按9.4%、9.3%和9.5%的比例收取保證金;對從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其他公司進口的甲醇收取32.5%~37.5%的保證金。
我們的研究表明,目前中國甲醇嚴重供大于求,甲醇生產企業缺乏競爭力。
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甲醇產能達到3200萬噸,預計到2010年需求量為2100萬噸。中國甲醇企業平均規模僅約12萬噸,平均產量6萬噸左右,裝置規模小、能耗物耗高,單位產能投資高,生產成本高。國外多數企業裝置規模大,單位產能投資少,且多少采用先進的天然氣兩段轉化或自熱轉化技術生產甲醇,成本較低。本次反傾銷舉措,無疑對國內相關甲醇生產企業帶來利好。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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