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頂山新華四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今天下午一審宣判。據中央電視臺報道,5名煤礦負責人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礦長李新軍和技術副礦長韓二軍被判處死刑,安全副礦長侯民和生產副礦長鄧樹軍被判無期徒刑,生產礦長助理袁應周獲有期徒刑15年。
2009年9月8日,河南平頂山新華四礦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仍組織93名工人陸續入井,零時55分該礦發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傷。
據調查,新華區四礦在事發前被列為平頂山市128座停工停產整改礦井,但在停產整頓期間,違法違規組織生產,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發生后,已先后有多名相關人員被依法追究責任。據當地檢方介紹,今年8月初,新華區煤炭工業局原局長、原副局長、第一煤管站原站長、原副站長等4名官員,因犯玩忽職守罪而被判4年半至6年不等的刑期。
2010年9月5日,5名平頂山新華四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的煤礦負責人,被平頂山市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據了解,這在中國的礦難事故追責中尚屬首例。
9月5日的庭審進行了10小時。當天被提起公訴的5名煤礦負責人是:礦長李新軍,技術副礦長韓二軍,安全副礦長侯民,生產副礦長鄧樹軍,生產礦長助理袁應周。5人均在去年10月份被依法逮捕。
對于此次事故的處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重判重大安全事故責任人是大勢所趨。就煤礦事故問題,提出增設新罪名并加重刑罰,是今后的一種必然選擇。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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