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獲悉,國家《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正向云南等。▍^)市征求修改意見,并于11月30日報建議和意見。其中明確,所有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的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自救器。
該規定明確,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硐室、臨時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而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井底車場、水平大巷、采區(盤區)避災路線上,服務于整個礦井、水平或采區,服務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的避難硐室。所有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的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自救器。
來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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