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最近發布了2012年政府第24號規例,該規例對2010年第23號礦產和煤炭開采活動實施規例進行修訂。
根據新規則,印尼將迫使國外煤炭公司外銷其實體生產10年礦井的股份,以使其國內采礦所有權至少增至51%。
首先,實現國外企業對印尼礦產項目撤資需求;其次,禁止轉讓印尼采礦許可證(IUPs)的規定受到一定限制。
據悉,第24號規例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其對國外印尼礦業部門投資者提出要求,依照撤資規定,持有十年實體生產的采礦許可證至少51%的股權將被剝離。
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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