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鐘瑚
從我國的國情和機構設置上,只有獨立的能源管理機構才能推動綜合性的能源立法。
能源法還沒有列入立法計劃,現在還處在研究起草階段。今年出臺的可能性不大。
近年來,能源市場化改革似乎走進了“死胡同”,而能源領域的立法仍顯滯后,有能源“憲法”之稱的《能源法》遲遲不能問世。中國能源報記者專訪了曾被聘為“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常駐專家、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副會長兼學術委員會主任吳鐘瑚。
中國能源報:據說煤炭法、電力法的修訂已經結束,但是一直不能出臺,是因為能源法沒出臺。是這樣嗎?
吳鐘瑚:從理論上說,應該母法在先,母法出來后,再依母法修改子法。但電力法和煤炭法不出臺,不全是等待能源法出臺的問題,有一些市場的問題定位不了,在法律層面沒有定性。比如電力法,現在電力體制改革停滯不前,法律怎么能夠規(guī)定地很清楚呢?
我國和國外體制不同,國外是先立法后改革,我國正好相反,基本上是亂而后治。問題很嚴重了,不得不管了,才立法。但是,如果成勢后就很難治理了。我國的部門法,或者是專業(yè)法,基本遵行先行設立政府的行政管理機構,然后再由這些機構提出立法訴求,政府部門受托擬定法律草案。可以使行政管理機構在法律中地位和功能得到充分的體現。在立法時難免帶有部門的利益。
現在的問題是,今后能源管理部門是誰,是國家發(fā)改委嗎?還是新的什么機構?它不是靠法律定的,要等換屆后政府產生。現在能源領域的法律執(zhí)行主體都不明確,立法的進程被拖慢了。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某種程度上說,從我國的國情和機構設置上,只有獨立的能源管理機構才能推動綜合性的能源立法。這是被歷史證明了的。
上世紀80年代,我們就開始研究能源立法了。當時有能源委,但是沒2年,能源委被撤銷了。因為能源委既不管人也不管錢,只有協調權,結果被應該管理的實權部門給頂垮了。后來又有了能源部,還是老問題,勉強維持了5年。現在30年過去了,能源法還是沒有最終結局。
中國能源報:現在大家又開始討論設立能源部的問題。您認為能源部成立的時機成熟了嗎?
吳鐘瑚:為實施能源發(fā)展戰(zhàn)略,構建穩(wěn)定、經濟、安全和清潔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現代能源產業(yè)體系,加強能源管理,整合能源管理的政府功能,成立責權一致,統一高效的能源管理機構,業(yè)界內外基本形成了共識。
所以從客觀需要看,組建國家能源局時就基本成熟了,當時熱議成立能源部,但最終還是沒成立起來。因此從體制和機制重大變革角度觀察,要說不成熟也不成熟。因為能源部的成立牽扯到部門間行政權力和功能的整合和重新配置,需要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做后盾。“十二五”,改革和發(fā)展進入了新的機遇期和關鍵時期,因勢利導成立能源部是一個有利時機。
中國能源報:除了主管部門這個因素,能源法一直出不來的原因是什么?
吳鐘瑚:《能源法》,又稱國家能源法,是定位在能源法律體系中的一部能源基本法,類似于憲法。為什么要設立這么一部法律?它設立的主要是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比如規(guī)劃原則、布局原則、價格機制等等。比如大家很關心的煤、電價格,涉及到價格機制,在能源法中有原則性規(guī)定。
事實上,能源法的立法模式在研究草擬過程中,甚至現在,人們都有不同見解。當初起草時我們也進行過認真研究和論證,最后定位為能源基本法,是能源綜合性的法律形式。不過有人主張把它搞成一部能源法典。更有人主張立一部能源政策法(美國采用的是這種形式),它與能源單行法的關系是并列的,對單行法起補充和政策性立法的作用;能源法典則是把能源各領域的專業(yè)性法編篡起來,日本曾有《能源六法》,采用的就是這種模式,但是在我國并沒有這種立法先例。法典式立法的問題是,每部法律都不是簡單的匯編而是需要做一定的修訂、協調和銜接,甚至需要增加新的法律內容、條款,耗時較長。
我們2006年在國家能源辦開始起草能源法,到2008年形成能源法的報送稿報到國務院法制部門,現在快4年了。據悉,能源法還沒有列入立法計劃,現在還處在研究起草階段。今年出臺的可能性不大。
中國能源報:按照您的說法,能源法作為母法,其側重的應該不是操作性。
吳鐘瑚:能源法作為能源的基本法,有很多是一些原則性的條款,比如能源價格要建立市場機制。雖然聽起來可能有些粗略,但實際上它制定了原則,其后的能源領域單行法的制定、修訂就要遵循這個原則。為此,從這種意義上來看能源法的某些條款,相對于它的下位法不具備較強的操作性,這是它所處的層次決定的。如果是政策法的話,那就是更為具體一些,可操作性上必然要強。
中國能源報: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防止太陽能、風電設備制造能力的盲目擴張。從鼓勵發(fā)展到防止盲目擴張,政策在進行調整。那么這種調整,從法律層面可以體現嗎?或者說,這屬于能源法的調整范疇嗎?
吳鐘瑚:可以說是,也可以說不是。這就是看法律對能源規(guī)劃、布局和準入、開發(fā)權是否做了合理的規(guī)定。像《可再生能源法》實際是可再生能源發(fā)展促進法,在制約可再生能源無序發(fā)展方面考慮得并不夠。
事物發(fā)展有個過程,當初制定甚至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時,我國的可再生能源開發(fā)明顯落后,資金不足、產量低、政策支持不夠,存在市場障礙。當然現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fā)展也是對的,但是在防止無序發(fā)展還是需要法律來規(guī)范和調整的。
中國能源報:談到可再生能源法,雖然《可再生能源法》規(guī)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網發(fā)電,電網企業(yè)也應當為可再生能源發(fā)電提供上網服務。但是執(zhí)行效果并不好。這種有法不依的情況在立法時能不能想辦法解決?
吳鐘瑚:《可再生能源法》確立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但是現實中并沒有完全做到。這是體制和機制的問題,包括:電網壟斷,標準缺乏、預見性不足導致電網規(guī)劃不到位等等。但是也不能全打電網一家的屁股。因為立法不是完美的,沒有考慮到可再生能源的無序發(fā)展。電網認為,你不能建一家電站,我馬上就收購吧。電網的安全怎么辦?電網是要規(guī)劃的。電站業(yè)主這邊也有理:為什么你不按照法律規(guī)定,全額收購呢?這說明法律是需要不斷完善的,在全額保障性收購上可操作性不強。
另外,作為調整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的專業(yè)性《電力法》,是1995年頒發(fā)后實施的,距今已經16年多了,那時的可再生能源發(fā)電,是“小荷只露尖尖角”,在電力法中只前瞻性地作出鼓勵可再生能源發(fā)電的政策性規(guī)定。現在,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卻如雨后春筍,蓬勃發(fā)展,一些領域已經步入世界前列,成了我國電力市場中成長性極強的發(fā)電主體,但是,它的發(fā)電特性和并網條件,與常規(guī)發(fā)電相較有很大的差異,并網后給電網帶來的技術經濟效益也不同于常規(guī)發(fā)電,因此,也必然產生新的經濟法律關系,需要修改《電力法》,制定新的制度來支撐。
來源: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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