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工信部正式公布經修訂和征求意見后的《鋼鐵行業規范條件(2012修訂)》。業內人士分析,隨著新版“規范條件”的實施,鋼鐵違規產能可能合法化。
據了解,“規范條件”初版2010年6月發布后,迄今并無一家鋼鐵企業獲得達標認定。有專家向中國經濟時報提供的材料中指出,導致上述結果的主要癥結之一是,不少企業雖達到了“規范”規定的硬性標準,但其主要裝備屬于未經國家發改委核準而建造的“違規產能”。“民營鋼企多數屬于這種情況,有的國企甚至央企也存在部分違規產能。”上述不愿具名的專家表示。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了解到,新版“規范條件”基本延用了舊版中有關企業和裝備規模、環保、節能、安全等標準,其中對環保排放和節水標準的要求略有提高。
“新版一個重要看點,是刪掉了舊版申請材料包括‘項目核準或備案等審批文件’的要求。”對此,有業內專家解讀為“這意味著此前沒有經過審批即上馬的鋼鐵項目,如果能符合最新修訂的“準入條件”中規模、工藝、節能環保等各項門檻標準,將可能既往不咎。”
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將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劃分為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三類,其中核準制適用于不使用國家資金但屬于“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根據與此配套的投資項目目錄,鋼鐵工業主要裝備被列入“核準制”管理范圍,核準權統一上收至國家發改委。
業內認為,“決定”的初衷是改變當時“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舊體制,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實現“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的改革目標。因此,這本質上是一項促進市場化改革的措施。
對企業上報申請是否給予核準,“決定”規定政府僅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
但是專家指出,在具體實施中,核準制超越了其應有功能,將市場供求、經濟效益等微觀決策要素納入了取舍標準,演變成與審批制差不多的一種“替投資主體決策”的制度。
“投資核準制看似嚴格,實則名存實亡。它在鋼鐵行業實施七八年來,鋼鐵產能從當時的4億多噸增加到目前的9億多噸,新增產能中獲得‘核準’的大約只占四分之一,其中多數還屬于‘先斬后奏’的項目,其余則是繞過核準上馬的‘違規產能’。”
前述不愿具名的專家對本報記者表示,這主要是基于對我國鋼需求過于保守的預測和“產能嚴重過剩”的一貫認識,企業上報的鋼鐵冶煉項目基本上得不到核準。于是中小企業干脆“繞著走”私自建設,而“聽話”的特大型國企則被束縛了發展的步伐。例如,寶鋼湛江項目從申報到核準,長達六年之久。
據業內人士透露,目前鋼鐵行業未取得完備核準文件的鋼鐵產能約占全行業產能的半數左右。對大批違規產能如何處理,是近幾年來困擾政府主管部門的一道難題,也實質性地影響了企業兼并重組等結構調整工作的正常進展。因此,在業內看來,此事能否妥善解決,對鋼鐵行業健康發展影響深遠。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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