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度煤炭部要求內閣進行部際磋商,制定長期政策,以解決自銷煤礦的盈余煤炭問題。近年來,地方獨占自銷煤礦盈余煤炭的問題已成為煤礦所有者和政府之間的焦點問題。
自銷煤礦是印度獨有的一種制度,即在某些地區劃定專門的開采區域,在這些區域開采的煤礦就是自銷煤礦。
印度起初制定這一制度的目的是,將劃分的特殊區域的煤炭用于國家的特殊需求。1976年自銷煤礦所產煤炭主要用于鋼鐵生產企業、1993年用于發電、2007年至今用于煤氣化和液化。
1973年印度制定的《國家煤炭法案》禁止私企所有的自銷煤礦進行商業交易。但1976年公布的修正案允許一部分經過選擇的公司介入自銷煤礦的經營。
自銷煤礦生產的煤炭有兩種分配方式:一是最終使用者可以是公私合營企業,二是僅供國企使用。
據《印度快報》2013年4月27日的一篇報道稱,為了提高國內煤炭產量,而又不違反《國家煤炭法案》,政府決定鼓勵擁有自銷煤礦的公司進行盈余生產。
如果這一政策得以實施,意味著自銷煤礦將被鼓勵生產出超過僅夠他們自己使用量的盈余煤炭,所有盈余煤炭將被低價出售給印度最大國企、印度煤炭公司。
這一提議是由印度財務部和計劃委員會聯合提出的。但據印度煤炭部介紹,在與地方政府的溝通中,只有幾家自銷煤礦愿意這樣做。
為此,印度煤炭部成立了專門的秘書委員會來研究這個問題,并提出了解決方案。秘書委員會已經向內閣秘書處起草了一份草案,供他們參考。
內閣秘書處在7月13日要求秘書委員會在部際協商后,在主管當局面前展示制定的政策方案。
“根據內閣秘書處的建議,我們已經決定頒布內閣令,召開部際協商會議,但要等內閣內部達成一致意見,估計還要花上一段時間。”一位煤炭部的高級官員說。
政府已經就自銷煤礦盈余煤炭與國內市場需求增長等問題,向財政部、能源部、鋼鐵部、鐵道部、產業政策促進部、法律和司法部等部門進行了通報,并就此問題咨詢了總檢察長的意見。
印度政府成立了由計劃委員會成員牽頭的三人委員會,來調查自銷煤礦盈余煤炭的使用問題。
三人委員會被要求從日益增長的國內煤炭需求等各個角度出發,全面調查自銷煤礦的潛在影響、法律和使用機制等相關問題。
上一財年,印度全國煤炭的生產量不足5.6億噸,而國內需求量超過了7.7億噸,余下的缺口需要通過進口來彌補。這導致印度用于煤炭進口的財政支出翻了一番,達到180億美元。
來源:中國煤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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