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日前印發了《關于促進全區煤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有關措施》,為煤炭企業減負。
《措施》分為近期、中期和長期三大部分。
近期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一、下調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從2013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下調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其中,褐煤下調為每噸6元,其中對價格下跌幅度達到30%的,下調為每噸4元。無煙煤維持原標準,為每噸20元。其他煤種包括,對發熱量在4500大卡(含4500大卡)以下、價格下跌幅度高于25%的,下調為每噸8元;對發熱量在4500大卡以上、價格下跌幅度在20%以內的,下調為每噸12元。
《措施》指出,內蒙古自治區將根據今后煤炭價格變化情況,對征收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二、自《措施》印發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區暫停收取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治區留成部分和煤礦維簡費。
三、規范和減免鐵路運雜費。自《措施》印發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鐵路局、沈陽鐵路局、哈爾濱鐵路局等鐵路運輸部門,減免部分鐵路運雜費(見右圖)。
四、保障重點煤炭生產企業煤炭鐵路外運,降低物流費用,增強外銷競爭力。現有的煤炭鐵路外運能力要按照煤炭生產企業與電力企業簽署的長期、中期、短期合同的順序優先安排,新增煤炭外運能力全部安排給煤炭生產企業的電煤合同,并實行點對點一站式服務,降低物流費用。
中期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一、加大金融支持煤炭生產企業發展力度。對煤炭生產企業兼并重組、煤炭深加工等項目給予信貸支持,降低煤炭企業融資成本,增強煤炭生產企業發展能力。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煤炭生產企業債務進行重組。
二、做好清費工作。全面清理涉煤所有收費項目,對不合理的收費要予以取締,符合規定的要進一步規范標準。
三、繼續推進煤炭、電力、化工、冶金企業整合重組,形成產業鏈競爭新優勢。
長期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一、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進一步強化政府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確保制度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保障煤礦安全生產。
二、加快煤炭轉化項目建設。國家已核準建設的大型煤炭轉化項目要加快建設進度,盡快投產;積極爭取國家盡早批準內蒙古電力外送通道、煤炭深加工規劃、重大轉化項目,提高煤炭就地轉化比例,延長產業鏈,提高附加值。
三、加快煤炭交易市場建設。推動鄂爾多斯動力煤和東部地區褐煤交易平臺運營。引導企業進入平臺交易,提高交易效率,盡快建立內蒙古煤炭價格機制。發揮煤炭行業協會行業自律、協同競爭作用,協調區內煤炭產量,維持煤炭價格平穩。
來源:中國煤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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