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核準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9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記者9月26日從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獲悉,按照自治區政府剛剛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堅決遏制煤炭產量無序增長,嚴格新建煤礦準入標準。
“明確小煤礦的關閉退出。”《意見》要求,30萬噸/年以下小煤礦立即無條件關閉;關閉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組織生產的煤礦;不能實現正規開采的煤礦,一律停產整頓,逾期仍未實現正規開采的,依法實施關閉;沒有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限期停產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實施關閉。區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驗收,市縣煤礦由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
《意見》指出,對現有高瓦斯礦井、沖擊地壓、水害等災害嚴重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礦井生產能力,對災害程度低,且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機械化開采程度高的煤礦可核增生產能力。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和工藝。申請開辦煤礦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煤炭生產安全技術、管理能力及業績。未通過安全核準的,不得通過項目核準;未通過項目核準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不具備相應災害防治能力的企業申請開采高瓦斯、沖擊地壓、煤層易自燃、水文地質情況和條件復雜等煤炭資源的,不得通過安全核準。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必須具有安全資格證,且嚴禁在其他煤礦兼職。建立煤炭安全生產信用報告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承諾和安全生產信用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信用評價機制。
《意見》要求,自治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執行情況監督管理,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機構對評估過程和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追究責任。《意見》指出,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寧夏煤監局等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煤炭生產許可證監管,對不具備各項前置條件的煤礦,一律不得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凡違規準入的,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來源:銀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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