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新形勢下全省煤炭經營的監督管理,依法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11月26日,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發布《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其中要求省內煤炭經營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須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同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而且,今后省煤炭工業廳原頒發的《煤炭經營資格證》一律作廢,不再作為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活動和其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
《細則》規定,省內的煤炭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注冊后,應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同級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其中,在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向縣級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在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向省煤炭廳進行告知性備案;本省以外企業在省內從事煤炭經營,向首次擬經營煤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此外,《細則》還指出,省內的煤炭經營者用于煤炭經營的儲煤場地,布局應當科學合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所在地城鄉建設規劃要求,區域內不同儲煤場地的布局應體現資源集約開發和節約利用;不得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環境敏感區和主要河流、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旅游公路兩側相關規定范圍內建設儲煤廠;城市大型儲煤場地應實現全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防燃、污水處理設施;鼓勵采取鐵路和集中輸煤走廊運輸;洗煤廢水應全部閉路循環,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今后,省內的煤炭經營者將嚴禁采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數量短缺等欺詐手段;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違反有關價格規定,實施哄抬煤價或者低價傾銷等行為;違反有關稅費征繳規定,偷漏稅費;銷售或進口不符合《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標準的商品煤;儲煤場地違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費資源、污染環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煤炭產業政策或行業標準等。
對于煤炭經營者不按規定備案或備案內容不真實,備案內容發生變化不按規定告知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或報告內容不真實,不按規定報告煤炭購銷合同執行情況或報告內容不真實,不配合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將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用于煤炭經營的儲煤場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裝卸、儲存、加工和運輸過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邊環境污染的,將由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來源:山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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