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山西省新能源汽車產業重大項目布局推進意見》,有效轉化我省能源資源優勢,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加快電動汽車、甲醇汽車、燃氣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提升裝備制造業水平,推進工業經濟轉型升級,山西省11月12日正式印發《山西省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中提出,2014—2016年,太原、晉城市屬地范圍內的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以及公交車、出租車等城市客運與環衛、物流、機場通勤、公安巡邏等公共服務領域新增或更新的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40%(其中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30%)。大同、晉中、長治、運城市上述比例不低于30%。其他市上述比例2014年不低于10%,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
并且將加快推進配套設施建設。建設充電設施和充換電服務網絡。制定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總體發展規劃,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充電設施建設領域。布局建設甲醇加注站和燃氣加氣站。改造與新建相結合,優先在現有加油站布局甲醇加注設施;統籌加油站與甲醇加注站建設規劃,適度超前推進加注站建設。制定燃氣加氣站專項建設規劃,加大建設力度,形成布局合理、滿足需求的供應體系。
為了降低消費者購車成本,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山西省列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與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汽車、甲醇汽車、燃氣汽車的生產企業,根據產品實現銷售量情況,給予營銷補助。補助標準為:2015年,電動客車50000元/輛,電動轎車20000元/輛,電動專用車10000元/輛;甲醇客車10000元/輛,甲醇重卡10000元/輛,甲醇轎車5000元/輛,甲醇多用途乘用車2000元/輛;燃氣重卡10000元/輛,燃氣輕(微)卡2000元/輛。2016—2017年,補助標準減半。
另外,新能源汽車享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工信部指出,為鼓勵新能源汽車發展,在2020年之前新能源汽車非化石燃料消耗暫不考慮,并在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時給予優惠。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內的電動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并積極爭取國家批準我省甲醇汽車、燃氣汽車執行與電動汽車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而且,如免收新能源汽車新車上牌費用,在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免收新能源汽車停車費。還有,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標注的燃氣重卡和甲醇重卡汽車,在山西省境內減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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