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一部署,2014年12月1日起,內蒙古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正式實施,自治區首先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批復并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政府將我區的煤炭資源稅稅率確定為9%。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地稅局發布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實施辦法和自治區煤炭資源稅洗選煤折算率。同時,自治區公布了《全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要求全部取締地方政府自行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 9%稅率影響幾何?
不可否認,來自于煤炭行業的稅收收入在我區地方財政收入中占舉足輕重的作用。
“以前的煤炭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中計稅依據缺乏收入彈性、調節機制不靈活。同時,煤炭企業還需繳納一些收費基金,與資源稅在性質、征收環節及對象、方式等方面基本雷同,存在費重稅輕、稅費結構不合理、重復征收等問題。”自治區地稅局一名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從價計征,我區將煤炭資源稅稅率確定為9%,這一稅率的擬定過程是怎樣的呢?
據了解,從2013年始,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多次深入主要產煤區、重點產煤企業開展調查研究,并就煤炭資源稅改革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煤炭資源稅改革實施后,財政廳會同地稅局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擬定稅率方法,認真測算并提出了我區煤炭資源稅擬定稅率建議,經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報請國家審批。根據國家批復文件并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綜合考慮資源賦存條件、收費(基金)清理、納稅人承受能力及國家授權稅率上限等因素基礎上,從提高我區公共財政保障能力,促進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角度,將我區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確定為9%,這一稅率與改革前全區煤炭企業“一稅兩費” (煤炭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價格調節基金;下同)負擔水平基本持平,加之考慮洗選煤折算率抵減因素,我區煤炭資源稅實際稅率比9%的名義稅率低,保證了煤炭企業總體負擔不增加。
據統計,2015年1-2月,我區煤炭資源稅共申報17億元,入庫14億元,與上年同期從量計征的“一稅兩費” 申報額相比,下降14.5%,入庫額下降29.7%。其中,1月份煤炭資源稅申報10.6億元,入庫8.3億元,同比分別下降5.7%和26.5%。2月份煤炭資源稅申報6.4億元,入庫5.7億元,同比分別下降55.1%和73.7%。初步統計,今年1-3月份,我區煤炭資源稅申報入庫19.5億元,與改革前從量計征的“一稅兩費” 申報額相比,下降61%。這些數據表明,改革后,內蒙古煤炭企業“一稅兩費”負擔水平,與改革前相比下降。
這次改革,除了減少企業負擔外,也建立了資源稅對煤炭產業調節的長效機制,提高了資源稅在煤炭價格形成機制中的正向調節作用,有利于實現公平稅負。同時,作為地方稅種,有利于完善地方稅體系,為地方政府提供了較為穩定的稅收收入。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人們不禁要問,除了減負增稅,資源稅改革還能為我們內蒙古帶來什么?
以我區重要的煤炭開采地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為例,南部精煤區產煤的發熱量較高,而東西部產煤區的發熱量較低,南部區產煤的噸煤售價也要高于東部區75元左右。
在改革前,南部煤炭企業和東部煤炭企業的稅負一樣,妨害了當地煤炭企業的公平競爭。在同一個采煤區,由于開采出的煤質存在差別,有些煤炭企業就會選擇煤質較好的煤開采,一定程度上,造成煤炭資源的浪費。
煤炭資源稅改革后,平衡了當地南部區與東、西部區煤炭企業的稅負,促進了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
我區既是煤炭資源儲量大區又是國家重要的煤炭生產基地,煤炭資源得天獨厚。由于長期高強度的資源開發,導致我區支柱產業單一、發展模式粗放、資源利用程度偏低、生態環境破環嚴重、資源枯竭問題突出,資源型經濟轉型發展的深層次矛盾日益加劇,我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面臨著嚴峻的形勢。
此次從價計征的計算方式中, 還利用了優惠政策來提高能效、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如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對納稅人以自采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計稅依據計征資源稅,無疑是對我區進行洗選和煤炭產品深加工的鼓勵。
自治區財政廳稅政處負責人表示,鑒于我區以煤為主的能源礦產資源現狀,改變我區煤炭資源稅計征方式,實行從價計征,對我區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一是將使資源開采企業稅收負擔水平更趨合理,緩解了目前資源稅稅額偏低和稅負持續下降帶來的矛盾,可進一步發揮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作用,促進資源的開發利用更加合理,從而實現科學發展。有利于加快我區調結構、轉方式,實現又好又快可持續發展。二是可使資源稅稅收與煤炭資源市場價格直接掛鉤,促進煤炭資源價格形成機制的轉變。三是可加速我區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和財政優勢的轉化,對自治區財政自給能力的提高發揮重要作用,能夠進一步平衡國家在各民族地區礦產資源稅收政策尺度,促進各民族和諧團結,使內蒙古各族人民更多的分享資源紅利,分享社會進步成果,實現自治區富民強區、和諧發展的目標”。
有專家也表示,改革實施后,減輕了資源企業負擔,優化了地方投資環境,充實了地方財政收入,增加了地方可用財力。改革實施后,煤炭市場波動與資源稅稅源聯動,也增強了財稅機關資源稅收入預判的準確性和管理的科學性。
改了啥?
清費立稅
我區首先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同時,公布了《全區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要求全部取締地方政府自行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通過“費”與“稅”的轉化,為地方政府提供了較為穩定的稅收收入。
從價計征
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并執行9%的稅率,保證了煤炭企業總體負擔不增加,提高了資源稅在煤炭價格形成機制中的正向調節作用,有利于實現公平稅負。
優惠政策
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對納稅人以自采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計稅依據計征資源稅。
煤炭資源稅改后一噸煤減負4元
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統計數據顯示,煤炭資源稅改革后的前兩個月,內蒙古、陜西、山西等25個產煤省份,企業繳納煤炭資源稅65.89億元,比從量定額方式征收的資源稅增加48.17億元,同時,清理涉煤收費基金70.51億元,清費幅度明顯高于增稅幅度。
分區域看,在25個產煤省份中,有22個省份煤炭企業負擔總體減輕。負擔率下降最多的是青海,下降了17.4個百分點。山西、陜西、內蒙古三大重點產煤省份由于資源稟賦較好,實行從價計征之后,繳納資源稅從去年同期的16.9億元增加到今年的50億元,占全國資源稅的比例從66%上升到75.7%;同期清理收費基金分別為30億元、14億元和11億元,共計清理55億元,占全國清理涉煤收費基金的77.9%。
所謂資源稅,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適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種稅收。不過我國大多數資源品種的稅收都是按照固定稅額征收的,和資源價格本身沒有聯系。從去年12月1日起,我國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將原來按每噸固定稅額征收,改為按照銷售價格乘以規定稅率計征,稅率幅度為2%~10%,具體由各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數據,改革后,煤炭企業總體負擔減少22.34億元,平均一噸煤減負4元左右。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后要重點警惕“收費”反彈。
不增加企業負擔,只是煤炭資源稅改革的前提之一,而最重要的目標則是通過“費”與“稅”的轉化,理順征收機制。
據介紹,改革前,對于企業來說,名目繁多的收費除了加重負擔,最大的問題還是不確定性。以內蒙古地區為例,煤炭企業要交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隨著地區不同會有差別,而市場環境不好時,地方政府也會對這項收費基金作出調整,不過這也給企業也帶來了一些麻煩。
相關人士表示,此次資源稅改革,一方面實現了稅收對煤炭資源價格的杠桿作用,另一方面實現了涉煤收費的全面清理,企業的稅負更合理、規范。
此外,專家也表示,實現“費”與“稅”的轉化,不僅規范了政府的收入體系,也將提高政府財政收入的利用效率,將原來分散于各部門的“碎片化”的收費統一納入一般政府公共收入賬本中管理。(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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