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今日發布關于征求《山西省煤炭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意見稿提出,今后山西省煤礦建設項目按審批流程的四個階段劃分,審批事項原有63項,這次改革精簡合并25項(14項為非行政許可事項,10項為行政許可事項,1項為核準性備案),改革后保留38項(均為行政許可事項,其中8項屬前置條件)。
一是前期準備(俗稱“路條”)階段。凡申請開展前期工作的煤礦建設項目均需滿足5項條件,即礦區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國家煤炭工業專項發展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環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取消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準、資源儲量核查報告。對年產120萬噸以下的煤礦,省級不再保留開展前期工作批復事項。
前期準備階段的審批事項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煤炭資源探礦權、煤炭資源勘探地質報告3項。
二是項目核準階段。安全核準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在省級層面不再作為煤礦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生產能力120萬噸以下的煤炭開發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權下放至市及擴權強縣試點縣和轉型綜改試點縣;在省級層面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改由煤礦主體企業自行組織編制、論證、審核;將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納入國土資源部門日常監管;將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資源整合改造礦井項目核準職能移交至省煤炭廳。
項目核準階段的審批事項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劃定礦區范圍、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報告、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取水許可、水土保持方案、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泉域水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期選址意見(文物)、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投資項目核準批復、企業核準登記(營業執照)共12項。
三是開工建設階段。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環保專篇、礦井瓦斯抽采設計并入項目初步設計中一并審批;將原由省煤炭廳負責的礦井瓦斯涌出預測報告審批改由煤礦主體企業實施;將企業完成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隊招標、監理招標、質監注冊、完成“四通一平”等開工準備工作納入煤炭部門日常監管;將目前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的國家核準煤礦項目初步設計審批職能移交至省煤炭廳。
開工建設階段的審批事項有:采礦許可證(含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征用征收(含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見書、開工報告、占用征收林地審核審批、林木采伐許可、進入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或修筑設施審批以及國有林場、國有苗圃面積和地界變更審批共15項。
四是竣工驗收階段。對從業人員準入及用工管理驗收、緊急避險系統驗收不再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在省級層面不再保留環保試生產審批。將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通風瓦斯抽采設施及防突專項驗收、井下民爆物品庫驗收、檔案驗收并入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將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事宜改由煤礦主體企業實施;將聯合試運轉、質量標準化驗收、“六個標準”(包括山西省煤礦辦礦企業標準、管理標準、現代化礦井標準、建設標準、施工管理標準和安全質量標準)核查、生產要素公告納入煤炭部門日常監管。對省級核準的礦井項目竣工驗收,統一由省煤炭廳負責。對國家核準的礦井項目的竣工驗收,按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煤炭〔2012〕11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竣工驗收階段的審批事項有:工程質量認證、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驗收、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共8項。
最后是證照申領。將煤礦企業原申領的“六證”簡化為“三證”,即取消《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礦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保留《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分別由省國土資源廳、山西煤監局、省工商局核發。與此同時,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最新頒布的有關規定,凡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通過后領取《煤礦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上崗。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須辦理延期復審手續。
意見稿指出,按照晉發〔2015〕3號文件精神,2020年前,除“關小上大、減量置換”外,全省不再審批建設新的煤礦項目,同時停止審批年產500萬噸以下的井工改露天開采項目。
各市、縣,各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全面清理本級、本部門現有的涉煤審批事項,按照保留、取消、合并、下放、改由煤礦主體企業實施、納入部門日常監管等逐項進行甄別清理。對涉煤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同時要落實各部門責任,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