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能源報訊。日前,河北省安委辦印發了《河北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下稱《制度》)。《制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應將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情況納入安全生產通報、督導、約談、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產誠信體系采集范圍。
《制度》指出,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下同)、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委會)、雄安新區管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專業性較強、整治難度大和有社會影響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跨區域、跨行業,需2個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相互協調、共同負責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國務院安委會(安委辦)要求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
根據 《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自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執法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下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或本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請上級或本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和分析評估,確定是否予以掛牌督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決定予以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書,分送督辦單位和治理責任單位。
治理責任單位應及時組織制定并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整改完成后,應自行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向督辦單位提出核銷申請。督辦單位收到書面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組織現場審核。審查合格的,向掛牌單位報請摘牌。審查不合格的,督辦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責令隱患治理責任單位繼續整改到位。
《制度》強調,對督辦不力、治理進展緩慢或治理效果較差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根據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專項督導、約談曝光、巡查問責、納入“黑名單”聯合懲戒。對未按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拒不執行整改指令、消除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對于舉報重大事故隱患的個人,掛牌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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